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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发挥信用信息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推 动建立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2号)要求和省领导批示精神,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吉林省信用综合服务平台作用,在切实保障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权益 的前提下,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整合,深化大数据应用,支持创新优化融资模式,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不断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可得性和便利度,助力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需求导向,充分共享。以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升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为出发点,充分发挥吉林省信用综合服务平台作用,多种方式归集共享各类涉企信用信息,破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难题。创新应用,防控风险。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完善信用 评价体系,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信贷资源向中小微企业 倾斜力度。建立健全风险识别、监测、分担、处置等机制,提 升风险防范能力。多方参与,协同联动。健全信用信息共享协调机制,发挥 政府在组织协调、信息整合等方面的作用,加快构建政府与银行、保险、担保、信用服务等机构协同联动的工作格局,形成工作合力。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强化信息分级分类管理,规范信息 使用权限和程序,加强信息安全保护,防止信息泄露和非法使用。依法查处侵权行为,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维护市场 主体合法权益。二、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整合 (三)健全信息共享网络。充分利用现有地方信用信息共 享平台、征信平台、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等信息系统的基础上, 统筹完善地方融资信用服务体系。依托吉林省中小微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横向联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和有关行业领域信息系统,纵向对接国家和各地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构建全省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与全省各级各类政务服务系统数据共享交换通道做好衔接。尚未建立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的地区在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立子站,共享平台数据信息、认证及授权能力、 信用产品和客户资源,简化数据上报流程,避免重复建设。(省政数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牵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扩大信息共享范围。整合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司法判决及执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荣誉 表彰、政策支持等公共信用信息,不断提高数据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以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业务需求为导向, 在依法依规、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逐步将纳税、社会保险 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进出口、水电气、不动产、知识产权、 科技研发等信息纳入共享范围,打破“数据壁垒”和“信息孤 岛”。鼓励企业通过“自愿填报+信用承诺”等方式补充完善自 身信息,畅通信息共享渠道。(省政数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厅、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省医疗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省畜牧业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五)优化信息共享方式。立足工作实际,灵活采取物理 归集、系统接口调用、数据核验等多种方式共享相关信息。已 实现全省集中管理的信息原则上在省级层面共享,由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与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共享,其他信息在地方层面共享,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归集整合,以适当方式与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共享。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共享机制和渠道, 凡已实现共享的信息,不再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重复提供。省 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根据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需要,依法依规同步共享所归集的信用信息,加强信息使用和管理的有效衔接。 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支持有需求的银行、保险、担保、信用服务等机构(以下统称接入机构)接入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各 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六)优化信用信息服务。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按照公益性原则,依法依规向接入机构提供基础性信息服务,并将相 关信息使用情况及时反馈数据提供单位。对依法公开的信息, 应当整合形成标准化信用信息报告供接入机构查询,鼓励有条件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根据接入机构需求,按照区域、行业等维度批量推送相关信息。对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 未经信息主体授权不得向接入机构提供原始明细数据,主要通 过数据提供单位与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联合建模等方式供接入机构使用,或经信息主体授权后提供数据查询、核验等服务,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在切实加强监管的基础上,稳妥引入企业征信机构依法依规参与平台建设和运营。(省政数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三 、深化信用信息开发利 (七)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建立 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对中小微企业开展全覆盖 信用评价,供银行等接入机构参考使用。鼓励接入机构根据自 身业务特点和市场定位,充分利用内外部信息资源,完善信用 评价模型,实现对中小微企业的精准“画像”。鼓励接入机构依 法依规将相关信息向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和有关部门开放共享。(省政数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及各地 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风险监测处置。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加强 对获得贷款企业信用状况的动态监测,分析研判潜在风险并及 时推送相关机构参考。依托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探索建立 中小微企业贷款“线上仲裁”机制和金融互联网法庭,高效处 置金融纠纷。对依法认定的恶意逃废债等行为,各相关部门和 单位要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省政数局、省人民法院、人民银行 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 责分工负责)四 、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九)规范信息管理使用。各数据提供单位要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要求,明确相关信息的共享 公开属性和范围。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建立信息分级分类 管理和使用制度。信息主体有权免费查询其在融资信用服务平 台上的所有信息,并可按照有关规定提起异议申诉和申请信用 修复。未经脱敏处理或信息主体明确授权,不得对外提供涉及 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 分工负责)(十)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应当建 立完备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信息安全技术保障,对接入机构进行信息安全评估,提升信息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处置能力。接入机构要加强内部信息安全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信息管理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得用于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以外的活动。严肃查处非法获取、传播、泄露、出售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 职责分工负责)五、保障措施(十一)加强组织协调。省政数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 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会要会同有关部门 和单位建立健全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工 作协调机制,做好与全省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的衔接,负责 推动相关信息共享,通报工作成效。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吉林银保监局要依法依规对涉及的相关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进 行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快实现本领域相关信息系 统与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互联互通,推动信用信息应用服务。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工作力度,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 共享应用相关工作。(省政数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民 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 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厅、省科技厅、省税务 局、省医疗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省畜牧业管理局 等有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强化政策支持。各地区人民政府要对地方融资信 用服务平台建设予以合理保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中小微 企业信用贷款市场化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合理分担信用风险。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符合产业政策导向、信用状况良好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贴息,对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担保的政府性 融资担保机构予以补贴。充分发挥融资担保基金引导作用,增 强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能力,推动完善政府性融资担 保体系。(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吉林银保监局及各地区按职 责分工负责)(十三)做好宣传引导。创建一批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 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示范地区、示范银行、示范平台,强化正 面引导,推广先进经验。组织动员银行、保险、担保、信用服 务等机构广泛参与,加强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供给,不断提升 中小微企业获得感。充分发挥部门、地方、行业组织、新闻媒 体等作用,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制作新媒体产品等多种形式,全面准确解读政策,大力宣传工作成效、典型案例和创新做法, 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省政数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牵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专栏2024-07-31 -
关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吉营商环境办〔2023〕1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中省直相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深入推进政府诚信建设,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畅通违约失信投诉渠道(一)建立违约失信投诉渠道。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依托“信用中国(吉林)”网站建立违约失信投诉专栏,与“互联网+督查”平台、“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登记(投诉)平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省营商环境智能管理平台、信访部门等原有渠道,受理省内涉及政府部门(含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违约失信投诉。违约失信范围包括政府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产业扶持、政府投资等领域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中的违约毁约行为。(二)开展政府合同履约监管。各地要积极探索依托本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建立合同履约信用监管专栏,归集辖区内政府部门与民营企业签订的相关协议与合同,定期跟踪履约情况,并及时推送至省信用综合服务平台。二、加强违约失信行为的认定(三)分派违约失信投诉线索。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依托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把“信用中国(吉林)”网站归集到的违约失信投诉线索第一时间转交至被投诉主体的当地政府开展核实认定,当地政府需在10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反馈至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四)核实和处置违约失信投诉信息。当地政府核实后情况不属实的,需及时反馈投诉人并做好解释说明;情况属实的,建立失信治理台账,挂牌督办,立即推动整改,并于每月 20 日前将整改进展情况反馈至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三、全面健全政务信用记录(五)加强违约失信信息共享。“互联网+督查”平台、“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登记(投诉)平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省营商环境智能管理平台、信访部门要按照政府违约失信投诉信息归集标准(见附件),将受理政府违约失信投诉信息共享至省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六)建立健全政务信用记录。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将加大政府信用信息归集力度,将拖欠账款信息、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统一记入相关主体名下形成政务信用记录,按照统一标准将经认定的违约失信信息实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把政务失信记录纳入营商环境考核评价指标。四、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七)强化对失信主体的信用约束和惩戒。当地政府要积极调动职能范围内各类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政府资金支持、限制申请扶持政策、取消评优评先、限制参加政府采购等,实现失信必惩。(八)加强失信主体的权益保护。当地政府要协调指导辖区内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工作,确认已纠正失信行为、完成履约的,要及时修复相关失信记录,终止对其实施失信惩戒措施。五、强化工作落实(九)各级政府切实履职尽责。各级政府是治理政府违约失信第一责任人,要做好违约失信案件的认定及处置工作,建立督办化解机制,切实推进案件履约,有效杜绝政府违约失信案件发生,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十)定期开展评估通报。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将针对违约失信投诉处置和认定效率、信用信息归集质量、失信惩戒措施落实等重点工作,通过抽查、委托第三方调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评估,定期向市(州)级人民政府通报情况。各地要参照建立评估通报机制。(十一)建立失信线索监测发现督办机制。通过民营企业沟通交流机制、大数据监测、选取有代表性的民营企业建立监测点等方式,加大政府失信线索监测发现力度,按所属地“即发现即转交”并挂牌督办,持续跟踪办理情况。各地要参照建立相应机制,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发现和处置失信行为。(十二)曝光一批典型案例。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将选取一批失信情形严重、多次反复失信、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失信案例,在“信用中国(吉林)”网站予以公示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曝光。吉林省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2023年8月31日
专栏2024-06-14 -
各乡镇街(区)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委各部、委、室、局,市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蛟河市2024年营商环境优化重点行动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蛟河市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2024年3月1日蛟河市2024年营商环境优化重点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根据《吉林省2024年营商环境优化重点行动方案》,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决策部署,以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为主线,聚焦经营主体需求,以经营主体感受为标准,变“政府端菜”为“企业点菜”,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组织实施一批创新性、突破性、牵引性务实管用举措和激励性政策,进一步引导稳定社会预期,提振发展信心,激发市场活力,为推动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率先实现新突破提供强有力支撑。二、工作目标坚持系统协同、重点突破,以问题为导向,对标先进、补齐短板,推动全省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及重点领域改革实现新提升,强力打造高效便利的政务环境、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保障有力的要素环境、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不断提高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获得感、满意度,保持营商环境建设标兵位次,处于全省第一方阵水平。三、重点任务(一)提升服务质效,营造高效便利的政务环境1.深化“九解一协调”服务企业工作。全面开展遍访企业周活动,摸清企业诉求底数,扎实开展“十百千”工程,推动“办成一件事”升级为“解决一类事”,全力打造服务企业2.0版。(责任部门:市政务局牵头,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开展“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全面落实国务院“高效办成一件事”任务清单,在13个领域实现“一件事一次办”,进一步提升线上线下的政务服务效能。(责任部门:市政务局牵头,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3.建立企业开办辅导机制。在开展登记注册、刻制公章、申领发票、企业单位参保登记、员工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和银行预约开户等企业开办所有环节,实施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一对一”服务,对新能源、石材、长白山特产品加工、医药健康领域企业重点服务,对中小微企业跟踪服务。继续依托市场主体准入e窗通系统开展企业便利化登记,助力企业快速准入、便利准营、降低企业开办成本,提升政务服务水平。(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4.强化项目保障服务。积极发挥项目中心作用,定期跟踪调度拟实施项目进展,梳理推进过程中堵点难点。主动协调职能部门闭环解决项目问题,推动项目尽快开工建设。蛟河新区、天岗园区等要加强项目全流程帮代办、结合实际建立专班服务、专员跟进等机制,及时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难点问题。(责任部门:市发改局牵头,蛟河新区、天岗园区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5.推行帮办代办服务。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助企服务办公室,建立健全政务服务帮办代办机制,建立领代办工作专班,明确人员配置、工作职责、服务内容,主动为办事企业提供服务。(责任部门:市政务局)6.建立政企沟通长效机制。重点依托助企服务平台,定期开展遍访企业月活动,建立与民营企业常态化沟通交流和解决问题机制,跟踪了解和分析研判民营经济发展状况,统筹协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千方百计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责任部门:市发改局牵头,市工信局、市政务局等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7.推行企业诉求直达机制。依托“互联网+督查”平台,实时接收政协委员、工商联、商(协)会及各类经营主体反映诉求,各职能部门设立企业诉求处理专班或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企业诉求,对企业反映的重点诉求分类汇总,并建立跟踪办理机制,推动企业诉求高效回应。(责任部门:市政府办牵头,市政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8.推进诉求“一线应答”。归并整合“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建立健全“接诉即办”机制和制度,规范“接诉即办”全链条运行流程,完善座席设置和接诉人员配备,确保诉求接通率达到95%以上。在逐步实现“接诉即办”的基础上,努力向“未诉先办”转变,加快打造便捷、高效、规范、智慧的政务服务“总客服”。(责任部门:市政府办牵头,市政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9.高效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推行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在线审批。高效运行工改审批服务专区。高效开展项目生成协同服务。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抓好“吉林工程眼”使用。依托企业服务办公室,开展涉企服务事项增值办,整合联动行业协会、市场化专业服务机构等涉企服务资源,一站式提供各类涉企服务。高质量完成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字化改革试点任务。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平均审批时效压缩至1个工作日之内。(责任部门:市政务局牵头,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10.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类审批。按照《吉林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清单3.0版》,对工程建设项目分类实施精细化、标准化审批服务。(责任部门:市政务局牵头,市发改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11.提高交通领域行政备案效率。压缩公路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的工程量清单备案、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办理时限,时限由30个工作日变为窗口现场办理;压缩定制客运备案、变更起讫地客运站点及途经路线备案、道路货物运输许可变更备案(变更地址、名称等)时限,时限由20个工作日变为窗口现场办结。(责任部门:市交通局)12.优化消防行政审批。推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告知承诺制,规范办理程序;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现场检查由10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完成。(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市消防大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规范监管秩序,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13.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通过行政执法情况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依法行政考核、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复议附带审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等方式,加强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行政裁量权基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修改的,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要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及时进行调整。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后要按照规章和行政制度确定的程序和时限报送备案,发现行政裁量权基准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要依法予以纠正。(责任部门:市司法局)14.推行行政检查执法备案智能管理。持续深化行政检查执法备案智能管理改革,不断提升经营主体知晓率、纳入改革的行政检查部门覆盖率、行政检查备案任务的现场核验率、备案任务检查结果填报率、日常巡查占比等指标。大力整顿检查不备案、执法不规范问题。(责任部门:市政务局)15.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全面实施“首违不罚清单”制度,加强对“首违不罚清单”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及时修订和完善清单内容。动态调整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健全完善“一案三书”工作机制,通过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容缺执法等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引导、督促经营主体依法经营。(责任部门:市司法局牵头,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16.深化行政执法领域合规改革。明确合规改革范围和具体程序,深入开展合规改革工作。推动建设法治企业、清廉企业,健全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制度体系,促进企业积极主动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对依法适用企业合规的涉案企业,积极引导开展合规建设,加大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适用比例,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责任部门:市司法局)17.提升涉企案件办理质效。对企业各类报警求助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处置。在原有诉讼服务窗口的基础上,开启民营企业登记立案“绿色通道”,涉及民营企业及农民工工资等民生案件,实现优先立案、优先排期,优先分流与办理,全力追赃挽损。全面开展接报案与立案“码上监督”,畅通企业群众执法监督渠道,深入推进“法制千警阅万卷”案件评查,建立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体系。(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18.推行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执法检查。制定《蛟河市进一步落实“三管三必须”职责规定实施方案》,科学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对象、检查事项和检查频次;全面实行行政执法“预通知”制度,由行业管理部门牵头组织行业监管部门、属地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开展联合检查,做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聘请专家对重点企业进行“把脉问诊”,提供执法服务,全力排查风险隐患,通过专家服务,进一步提升企业自我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真正为企业解忧纾困。(责任部门:市应急局牵头,各负有行业管理(监管)的部门和属地乡镇街(区)按职责分工负责)19.推行消防柔性执法。对情节轻微、当场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对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的行政处罚案件实行提级审批;审慎适用临时查封等行政强制措施。(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市消防大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三)突出需求导向,营造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20.优化市场监管行政许可办理。应用许可e窗通系统,通过优化和再造办事流程,将许可申请材料再压减25%以上,办理时间再压减50%以上,实现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一网通办”“不见面审批”,提供“一网通办”的一站式服务。(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1.推动“证照一码通”改革。全面梳理改革事项清单,将纳入联办范围的高频证照由44项增加至50项以上,推动准入准营同步提速。进一步实现照后减证、简化审批,在全面梳理整合市场主体从准入到准营的涉企许可证件基础上,将多业态经营涉及的多项涉企审批服务事项与营业执照集成办理、限时办结,做到“一键导航、一表申请、一次办理、一码关联”,从而实现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的“四减”目标。(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2.推行企业注销“一次办”。完善经营主体注销服务指引,允许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按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推动经营主体注销“一次办”,实行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积金等部门办理事项“一窗受理、一网申报、并联审批”。落实注销登记便利化工作要求,依托吉林省注销e窗通系统,实现各部门注销业务“信息共享、同步指引”。(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政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3.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鼓励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信用良好的投标企业减收或免收投标保证金。在一定范围内,试点推行信用承诺函替代投标保证金,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责任部门:市政务局)24.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教育、医疗、招投标、政府采购等行业和领域为重点,全面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政策措施的抽查频次,切实防止出台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加大公平竞争审查的自查力度。(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对标企业需求,营造保障有力的要素环境25.建立存量土地数字化超市。摸清每块土地基本信息,建立存量土地数字化超市。编制存量土地招商地图,将批而未供、闲置、低效用地“上图入库”,将土地要素保障能力、紧缺与否可视化直观化表达,进一步化解存量土地盘活难、招商项目选址难等问题。(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26.优化不动产登记。依托国家统一登记平台,推动不动产登记平台与金融平台融合贯通,深化“自然资源+金融”网上“总对总”业务协同,实现抵押贷款与抵押登记简约高效“一站式”办理。(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27.推行企业员工招聘“一次办”。全面实施就业登记、社保卡申领等业务一次办理,推进企业员工招聘“一件事”和就业参保登记一体化改革。对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直补快办”,支持企业更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责任部门:市人社局牵头,市社保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8.强化人才政策落实。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才政策3.0和吉林市人才新政,抓好人才的引、育、留、用,全面推进专业技术人才评聘结合,持续开展人才分类评定,为符合条件的人才及时落实子女就学、配偶就业、就医出行等相关人才政策。(责任部门:市人社局)29.巩固提升用电服务。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将配套电网工程投资界面延伸至客户项目建筑区划红线。打造“开门接电”特色服务品牌,对重大项目超前落实配电网规划,超前对接用电需求,超前编制供电方案,推广项目用电“即申即办”。(责任部门:市供电公司牵头,市发改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30.提升金融服务质效。加大金融惠企服务力度,采取线上线下灵活方式,加强政、银、企、保间交流合作,力争发放企业贷款金额达到10亿元。推广“信易贷”模式,搭建银企对接桥梁,引导各类经营主体入驻“信易贷”平台,鼓励金融机构结合本地特色产业为有融资需求的经营主体制定特色金融产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融资平均担保费率降低至1%。(责任部门:市工信局牵头,市政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31.推行退税提醒任务。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误收多缴退税、增值税留抵退税等各类业务,全部实行自动甄别企业、自动推送提醒,提高企业退税效率。(责任部门:市税务局)32.优化创新示范服务。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等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升职工技能水平。认真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和青年人才创新创业团队等扶持政策,扶持企业创新发展。(责任部门:市发改局牵头、市人社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开展重点治理,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33.开展政务诚信治理。组织梳理行政机关对依法依规作出但未履行到位的承诺列明清单,逐项研究兑现。建立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坚决纠正“新官不理旧账”“击鼓传花”等政务失信行为。(责任部门:市政务局)34.加强府院联动。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重点整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违约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等行为,整治无分歧欠款(包括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欠款和经债权人申请进入执行程序的欠款)久拖不还等问题。(责任部门:市政府办牵头,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工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35.深化信用替代证明改革。在住房城乡建设等41个领域实施经营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在本省区域内无违法违规证明,实施“应替尽替”。(责任部门:市政务局)36.推进“信用提升”行动。对企业公示信息出现轻微差错、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经提示及时修改完善履行公示义务的,不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开展经营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因未及时履行公示义务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如企业主动按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及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推行失信提醒,对即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经营主体进行警示提醒和业务指导。(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四、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深化“三级书记”抓营商环境工作机制,完善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综合协调、各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夯实“一把手”统筹推进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机制,严格执行营商环境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挂牌督办严重破坏营商环境案件,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二)完善推进机制。市营商办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各项任务督导检查。要实行月调度、季通报制度,紧锣密鼓地推进任务开展。要发挥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及时提请会议研究解决重点问题。要开展明察暗访,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实地监督检查,严肃整治违法违规问题。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参与部门,每月25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至市营商办。(三)强化重点整治。聚焦行业监管顽疾、经营主体反映强烈的损害营商环境问题,开展常态化整治,通过明察暗访发现并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和行管部门靶向施治,源头治理一批监管顽疾和服务乱象,举一反三进行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自查整改,真正做到整改一个问题、解决一类问题,推动各行业、各部门服务效能跃升。(四)强化改革创新。积极对标先进发达地区营商环境先进经验举措,主动发现问题、找准差距,结合实际,推进工作创新,打造出一批富有蛟河特色的、可在全地区复制推广的工作亮点。(五)强化宣传引导。深入挖掘营商环境建设典型案例、改革成效、创新举措等新闻素材,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做法,紧盯关键时间节点,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和报纸、广播、电视以及各类新媒体,有针对性宣传工作成果,让更多的经营主体和群众了解政策、看到成效、消除疑虑,不断增强经营主体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专栏2024-06-07 -
白山市江源区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专项整治的方案局属各单位、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和考试大纲》和《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吉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与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驾培行业实际,进一步规范驾培机构经营行为,严厉打击清理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维护驾培市场秩序,提高培训和考试质量,区局决定开展全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专项检查。一、检查时间第一阶段:2024年4月至2024年7月,驾培机构自查;第二阶段:2024年7月至2024年10月,江源区交通运输局检查验收。二、进一步强化驾培机构管理,促进驾培市场健康发展(一)严格驾培机构资格条件管理。对辖区内机动车驾培机构资格条件进行全面审核,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驾培机构要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二)加强教练员管理。督促驾培机构切实履行企业用人主体责任,强化对教练员职业道德、社会责任、安全文明意识等知识的再教育。驾培机构要定期开展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对学员投诉多、培训质量和职业道德差、严重违反教学规定、社会影响恶劣的教练员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对于交通违法满分记录、发生交通死亡责任事故、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收受索取学员财物等情况的人员,不得从事教练员工作。(三)强化教练车管理。督促驾培机构按规定建立教练车档案。教练车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不得随意改变教练车用途,禁止使用报废、检测不合格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驾培业务,教学过程中不得将教学车交给与教学无关人员驾驶。(四)规范教练场地管理。指导驾培机构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要求建设教练场地,租用教练场地的驾培机构还应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且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三、进一步规范驾培机构经营行为,优化驾培领域营商环境(一)加强驾培机构科技监管。积极引导、鼓励驾培机构安装符合要求的计时培训系统和计时终端设备,实现全国培训信息共享。积极推进吉林省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与公安考试系统联网对接,实现驾驶与考试信息共享,确保培训与考试有效衔接。(二)督促驾培机构落实主体责任。督促驾培机构落实培训主体责任,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力、义务,严格按照《机动车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规定的培训学时、内容进行培训,强化教学管理,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建立学员档案。督促驾培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驾驶培训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任务责任,强化安全教育,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加强驾培机构经营监管。督促驾培机构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表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培训车型、培训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学场地、投诉方式、学员满意度评价参与方式等情况,场地项目培训要在备案的教练场内,道路上进行培训要按照公安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并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不得采取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扰乱市场经营活动。推进驾培机构信用管理。严格按照《吉林省道路运输监管信用管理办法》,通过“互联网+道路运政服务系统”将驾培机构和教练员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信息纳入信用管理,并将信用信息与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共享,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引导驾培机构诚信经营和优质服务。
专栏2024-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