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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日,国家医保局印发了《医疗保障基金监督检查五年行动计划(2026年—2030年)》(简称《五年行动计划》)。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五年行动计划》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基金安全事关民生福祉与社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国家医保局自成立以来,积极探索建立了飞行检查机制,坚持打防结合,有力筑牢了基金安全防线。然而,目前基金安全运行仍面临诸多挑战,一方面,基金跑冒滴漏问题尚未彻底根治,欺诈骗保时有发生,骗保方式呈现隐蔽化、专业化、复杂化特征,对基金安全构成直接冲击。另一方面,随着医保参保覆盖面扩大、保障待遇水平提升、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推进,基金使用主体日益多元,资金流转链条不断延伸,进一步加大了医保基金风险防控难度,对基金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持续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十五五”规划建议,国家医保局在全面总结前期工作经验、认真分析基金监管面临形势、深入谋划未来五年工作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五年行动计划》。《五年行动计划》通过明确未来五年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有利于统一思想、凝聚共识,指导各地准确把握未来一段时期基金监管工作的总体思路和重点任务,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二、《五年行动计划》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意见》要求,始终把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持续强化监管,坚决守住医保基金安全底线。  《五年行动计划》提出未来五年医保基金监管的整体目标任务,即通过五年的时间,基本建成宽严相济、标本兼治、综合施策,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医保基金监管体系,实现震慑态势进一步巩固、智能监管能力明显提升、监管机制更加完备、制度更加健全、主体自我管理主动性有效提升、基金使用行为更加规范、基金运行环境深度净化、医保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显著提升。  三、《五年行动计划》在维护医保基金安全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  《五年行动计划》对“十五五”时期医保基金监管重点工作提出以下具体举措:  一是重拳治标,持续巩固“不敢骗”的高压态势,通过强化飞行检查,充分发挥震慑效应。推动监督检查全面覆盖,覆盖全国所有统筹地区,覆盖各主体、各类型、各性质、各规模、各场景、各险种,实现七个“全覆盖”。并通过国家、省、市三级联动,构建起立体化的监管格局。“十五五”期间,力争完成全国定点医药机构现场检查全覆盖。国家飞检每年覆盖全国所有省份,5年覆盖全国地级市;省级飞检每年覆盖全省所有地级市(区、县)、5年覆盖所有县;市县医保部门结合实际,5年实现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和医保经办机构现场检查全覆盖。首次提出探索长护险专项飞行检查,同时推动开展军地联合飞行检查。进一步丰富监督检查形态,坚持四个“相结合”,即年度飞检、专项飞检与“点穴式”飞检相结合,分类精准监管;直接指定与随机抽查相结合,消除侥幸心理;明察与暗访相结合,兼顾震慑力度和检查效率;全覆盖检查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切实提升监管针对性与威慑力。健全问题处置与整改闭环机制,综合运用协议管理、行政处罚、支付资格管理等方式,严格问题处置,同时深化多部门协同治理,形成“检查—处置—整改—治理”贯通的监督管理链条。  二是技术赋能,不断织密“不能骗”的天罗地网。强调通过技术赋能,持续提升监管现代化水平。健全大数据监管模型矩阵,为监督检查提供“千里眼”“顺风耳”。加强大数据监管模型研发应用,聚焦典型违法违规行为、特殊群体、药品耗材、诊疗项目、病种及险种等关键领域,研发多维监管模型矩阵,提升精准识别与监测预警能力。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智能监管体系,推进医药机构端事前提醒、经办端事中审核、行政端事后监管“三道防线”建设,形成梯次拦截违法违规行为的协同效应。强化“两库”在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应用,完善事前、事中、事后有效衔接工作机制,定期总结收集医药机构端事前提醒、经办端事中审核中形成的成熟有效规则和知识点,经研究论证及时纳入“两库”,积极推进超量开药智能监管事前提醒工作,适时将事后监管中成熟适宜规则推送到事前、事中,以事后监管赋能事前提醒和事中审核。创新探索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和新场景监管应用,重点聚焦药品追溯码、人工智能赋能医保监管等方面,坚持创新驱动,全面推动医保监管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防控”转变,实现全链条、智能化、穿透式监管。  三是源头治本,持续健全“不想骗”的长效机制。聚焦法律制度、监督检查、宽严相济、信用管理、衔接联动、社会监督、教育引导七大机制,强化系统观念,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着力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长效监管格局。健全科学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推动形成统一规范的行政执法标准体系,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监督管理,研究出台日常监督管理办法,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监管相关制度,逐步构建覆盖各险种、各主体、各环节的基金监管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完善高效管用的监督检查机制,坚持“以上查下、交叉互查”“点线面结合”“异地就医”监管、抽查复核和“回头看”、为基层减负工作等五大机制,切实提升监管质效。坚持宽严相济的治理机制,持续完善“自查自纠”、落实好“三重沟通”、秉持“实事求是”原则,依法依规分类处置,促进规范与发展相统一。建立激励约束并重的信用管理机制,构建涵盖定点医药机构、机构从业人员、参保人员的信用管理体系,鼓励将信用评价结果与相关激励约束机制相关联,促进外部监管转化为主动合规的内生动力。健全协同有力的衔接联动机制,加强与财政、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沟通协调、信息共享和结果贯通,推进跨军地联合监管,凝聚监管合力。构筑全民参与的社会监督机制,持续健全举报投诉工作机制,用好举报奖励制度,不断延伸社会监督触角。推进精准滴灌的教育引导机制。建立常态化宣教机制,坚持正反并举、内外结合、精准滴灌,推动以案促改、以案促治。  四、《五年行动计划》将主要产生哪些积极影响?  一是进一步筑牢医保基金安全防线。《五年行动计划》明确了未来五年监管框架,通过建立起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医保基金监管体系,全面强化医保基金监管,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坚决守牢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  二是进一步遏制“劣币驱逐良币”现象。通过精准打击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靶向治理、净化市场环境,为合规经营的定点医药机构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和生态秩序,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三是进一步助力“三医”协同高质量发展。《五年行动计划》通过系统性的治理,在保障基金安全的同时,有助于促进医疗、医药良性发展,实现“安全”与“发展”的良性互动。整体而言,《五年行动计划》将以高水平的安全监管,助力医保、医疗、医药高质量发展。

    专栏 国内政策
    2026-05-21
  • 国知发运字〔2026〕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公安厅(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各有关单位: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知识产权代理行业“整治规范年”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 安 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6年4月16日知识产权代理行业“整治规范年”行动方案  2025年11月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开展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果,推动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规范健康发展,营造良好创新生态和服务环境,现决定2026年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代理行业“整治规范年”行动。  一、工作目标  坚持严字当头、彻底整治,保持高压监管态势,严厉打击典型违法违规代理行为,在代理审批、日常监管、行业自律等方面全面从严,推动代理行业秩序实现根本好转。坚持以整促治、规范发展,通过“整治”清理违法违规代理机构和人员,通过“规范”夯实代理行业发展基础,加快代理行业高质量发展。坚持协同发力、综合施策,强化政策端、申请端、代理端、审查端协同联动,全链条规范知识产权申请、代理、交易、使用行为,以代理行业整治规范促进构建良好知识产权创新生态。  通过深化整治规范,力争到2026年底,代理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规范执业行为得到全面遏制,专利造假、不正当交易的黑灰产业链得到有效铲除,行业秩序实现根本好转;代理行业准入质量显著提升,行业规模实现“瘦身健体”;协同监管、信用监管、智慧监管等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监管能力大幅提升;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质量明显提高,知识产权代理从业人员职业责任感和荣誉感显著增强,代理服务在支撑科技创新、保护知识产权、促进转化运用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发挥。  二、重点任务  (一)从严打击,集中整治违法违规代理行为。  1.  广泛摸排违法线索。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聚焦专利造假黑灰产业链等突出乱象,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强网络行为监测和代理数据分析,重点摸排伪造专利申请人信息、弄虚作假编造专利、以“加盟”“代报”“挂证”等方式出租专利代理资质,以及在互联网上发布违规业务招揽信息等线索,广泛收集代理恶意抢注或者囤积商标、注册重大不良影响商标、恶意“撤三”、伪造地理标志史料等线索,及时移送具有执法权的部门组织查处。  2.  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具有执法权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于提交或代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专利和商标申请、出租出借专利代理资质、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以及伪造变造法律文件、公章、签名或者地理标志史料等弄虚作假行为和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行为,要依法依规对涉案申请人、代理机构或者从业人员、无资质机构或者人员给予处罚。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平台企业的指导,督促其建立完善代理业务招揽用语禁限词库,健全内部审核规则和工作机制;对长期发布违规信息或怠于整改的平台企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3. 加大刑事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强行刑衔接,对于查处违法违规代理行为中发现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伪造国家机关和企业单位印章、诈骗等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二)从严审批,坚决守好行业准入关口。  1.  严格专利和商标代理机构审批备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与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严格核查拟任机构股东、合伙人的代理资质及执业经历,严防通过“换马甲”逃避监管。对于查实具有“挂证”经历的人员从严监管,“挂证”期间的执业经历不计入执业年限。重点排查无资质人员通过隐性持股等方式违规设立代理机构的行为,严防“借壳”经营。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配合做好新设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场所的核查,杜绝虚拟地址或“一址多照”等情形。持续严格商标代理机构备案管理,加强备案信息公示,限制未通过核验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  2.  加强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备案审核。各地要按照有关要求,对分支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备案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加强与企业登记、社保缴纳等信息的核查比对,防止设立虚假分支机构等情形。加强专利代理师实习评价管理,规范专利代理师实习活动,防止虚假实习。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一网通办”,利用地方政务信息平台,实现人员信息多维度关联核查,更好防范“挂证”、兼职等行为。  (三)从严监管,提升代理行业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1.  组织开展代理机构自查整改“回头看”。2026年4月—6月,组织各地对代理机构自查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及时清理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代理机构和违规执业人员,对弄虚作假、拒不整改的机构和人员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各地要结合年度报告审核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加强企业登记、社保等信息筛查比对,进一步核实代理机构自查整改情况,实现精准处置和全覆盖整改。  2.  严格落实专利代理师签名责任制。加强专利代理师签名备案数据采集比对,确保签名真实。对专利代理师的代理量和代理领域等进行常态化监测,从严查处未落实签名责任行为。对于大量代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专利申请的,各地要强化代理机构和人员的“双处罚”。对于所在机构被吊销或撤销执业许可证的,专利代理师名下案件全部妥善处理的,方可办理执业备案注销手续。  3.  深化智慧监管和信用监管。加快建成知识产权代理智慧监管系统,实现代理行业发展态势分析、代理行为动态监测和风险预警等功能。加快完善专利和商标代理评价管理相关规定,推动强化对违规专利申请人的信用监管。各地要做到信用信息“应归尽归”“应评尽评”,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和分类监管,对失信申请人和代理机构予以专利预审和优先审查等业务的协同限制。  4.  加强行业自律惩戒和行风建设。各级代理行业协会要强化行风建设,完善行业自律惩戒规则,全面加强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教育,引导代理机构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强化质量控制,将合规要求转化为日常规范。加大行业自律惩戒与公开曝光力度,强化行业警示教育。各地要健全行政主管部门与行业组织之间的常态化沟通会商、信息共享和联合工作机制,实现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有效衔接。  5. 提升代理人才专业化水平。推动建立专利代理师执业终身教育培训制度,探索建立首次执业宣誓制度和年度培训考核制度,定期开展知识更新和业务交流。完善代理人才“进阶式”培训机制,强化代理、法律、运营等多元化培训,持续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服务能力。  (四)从严规范,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管理。  1.  建立专利造假行为通报处理机制。各地对于相关案件中发现高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企业工作人员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编造专利的线索,要及时移送其主管部门或者相关企业资质认定部门处理。对于涉嫌存在利用虚假知识产权骗取政府资助奖励、虚假出资、偷逃税款等行为的,要移送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追究相关责任。对于相关案件涉及知识产权等部门公职人员的,要做好行纪衔接,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专利申请多发频发的单位,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约谈,及时督促整改。  2.  指导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强化内控管理。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推动高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国有企业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健全职务发明披露制度,建立发明披露规范流程和技术研发记录留存机制;完善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强化评估约束,对于与发明人专业领域、参研项目明显不相关的专利申请要严格排查,从源头上防止专利造假行为。推动将尊重知识产权、规范专利署名、防范专利造假等内容作为科研人员的必修课,纳入科研诚信教育内容。  3.  强化审查审理环节管控。全面加强对申请人、发明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校验。研究制定专利电子申请账户管理办法,完善电子申请账户设立、使用和管理规则,建立动态管理机制。严格专利申请缴费管理,加强对异常缴费行为的监测管控。加强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专利异常转让、发明人异常变更等行为的排查处理,依法依规限制办理相关转让和变更手续,有效遏制出于不正当目的的专利买卖行为。  4.  进一步推动优化涉及专利的考核评价政策。各地要探索建立知识产权部门参与涉及专利指标相关政策制定的工作机制,从源头上避免出台“唯数量”的专利政策。强化以案促改,对于案件查办中发现相关单位内部涉及专利的评价管理制度存在问题的,通报相关主管部门督促其优化调整。  三、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2026年4月)。各地按照本方案部署,结合前期专项整治开展情况,细化工作举措和分工,做好“整治规范年”行动动员部署。同时,全面梳理在查线索和在办案件,认真梳理代理机构自查整改情况,并对照行动方案和整治重点,排查线索、查漏补缺,为全面深化整治工作打好基础。  (二)集中整治(2026年5月至9月)。聚焦专利造假黑灰产业链等整治重点,各地要强化行刑衔接和执法联动,建立申请主体和代理机构“双处罚”、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双通报”机制,集中查处有关案件和人员,办出一批标志性案件。同时,做好代理机构自查整改“回头看”,彻底整治“挂证”等不规范执业行为,全面清理异常代理机构和人员,持续推进行业“瘦身健体”。  (三)巩固提升(2026年10月至11月)。坚持边办案、边总结、边优化,在持续落实各项整治任务的同时,围绕代理监管协同、处罚标准建设、审批备案管理、信用体系建设、智慧监管、行风建设等各个方面,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工作机制和载体平台,全面提升代理行业监管能力。  (四)总结评估(2026年12月)。对“整治规范年”行动进行全面总结和成效评估,对知识产权代理行业发展状况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固化有益经验,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代理行业发展和监管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四、组织保障  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充分认识整治规范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切实履行好代理监管的属地责任,健全执法机制,强化力量配备,严格规范执法,对案件线索一查到底,同时避免或减少对合规经营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要强化部门协同,协调相关部门督促高校、科研单位、医疗机构等切实履行“守门人”责任,建立健全发现、防范和处置专利造假行为的工作机制。行业组织要履行行业自律管理责任,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引导代理机构压实主体责任,自觉诚信规范经营,形成行业共治合力。要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和行业关注,宣传解读相关整治政策,做好处罚信息共享,加大典型案件警示曝光力度,强化“不敢违”的震慑和“不愿违”的自觉。引导创新主体、经营主体提高代理服务甄别能力,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代理服务招标机制,推进实现“优质优价”。稳步推进专利代理机构精准服务措施,构建以质量为导向、以诚信为基石的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生态。要狠抓任务落实,蹄疾步稳推进代理行业“整治规范年”行动,以实实在在的治理成效提升知识产权质量和价值。

    专栏 国内政策
    2026-05-14
  •   国知发运字〔2026〕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公安厅(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各有关单位: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知识产权代理行业“整治规范年”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 安 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6年4月16日知识产权代理行业“整治规范年”行动方案  2025年11月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开展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果,推动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规范健康发展,营造良好创新生态和服务环境,现决定2026年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代理行业“整治规范年”行动。  一、工作目标  坚持严字当头、彻底整治,保持高压监管态势,严厉打击典型违法违规代理行为,在代理审批、日常监管、行业自律等方面全面从严,推动代理行业秩序实现根本好转。坚持以整促治、规范发展,通过“整治”清理违法违规代理机构和人员,通过“规范”夯实代理行业发展基础,加快代理行业高质量发展。坚持协同发力、综合施策,强化政策端、申请端、代理端、审查端协同联动,全链条规范知识产权申请、代理、交易、使用行为,以代理行业整治规范促进构建良好知识产权创新生态。  通过深化整治规范,力争到2026年底,代理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规范执业行为得到全面遏制,专利造假、不正当交易的黑灰产业链得到有效铲除,行业秩序实现根本好转;代理行业准入质量显著提升,行业规模实现“瘦身健体”;协同监管、信用监管、智慧监管等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监管能力大幅提升;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质量明显提高,知识产权代理从业人员职业责任感和荣誉感显著增强,代理服务在支撑科技创新、保护知识产权、促进转化运用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发挥。  二、重点任务  (一)从严打击,集中整治违法违规代理行为。  1.  广泛摸排违法线索。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聚焦专利造假黑灰产业链等突出乱象,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强网络行为监测和代理数据分析,重点摸排伪造专利申请人信息、弄虚作假编造专利、以“加盟”“代报”“挂证”等方式出租专利代理资质,以及在互联网上发布违规业务招揽信息等线索,广泛收集代理恶意抢注或者囤积商标、注册重大不良影响商标、恶意“撤三”、伪造地理标志史料等线索,及时移送具有执法权的部门组织查处。  2.  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具有执法权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于提交或代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专利和商标申请、出租出借专利代理资质、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以及伪造变造法律文件、公章、签名或者地理标志史料等弄虚作假行为和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行为,要依法依规对涉案申请人、代理机构或者从业人员、无资质机构或者人员给予处罚。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平台企业的指导,督促其建立完善代理业务招揽用语禁限词库,健全内部审核规则和工作机制;对长期发布违规信息或怠于整改的平台企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3. 加大刑事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强行刑衔接,对于查处违法违规代理行为中发现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伪造国家机关和企业单位印章、诈骗等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二)从严审批,坚决守好行业准入关口。  1.  严格专利和商标代理机构审批备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与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严格核查拟任机构股东、合伙人的代理资质及执业经历,严防通过“换马甲”逃避监管。对于查实具有“挂证”经历的人员从严监管,“挂证”期间的执业经历不计入执业年限。重点排查无资质人员通过隐性持股等方式违规设立代理机构的行为,严防“借壳”经营。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配合做好新设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场所的核查,杜绝虚拟地址或“一址多照”等情形。持续严格商标代理机构备案管理,加强备案信息公示,限制未通过核验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  2.  加强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备案审核。各地要按照有关要求,对分支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备案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加强与企业登记、社保缴纳等信息的核查比对,防止设立虚假分支机构等情形。加强专利代理师实习评价管理,规范专利代理师实习活动,防止虚假实习。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一网通办”,利用地方政务信息平台,实现人员信息多维度关联核查,更好防范“挂证”、兼职等行为。  (三)从严监管,提升代理行业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1.  组织开展代理机构自查整改“回头看”。2026年4月—6月,组织各地对代理机构自查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及时清理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代理机构和违规执业人员,对弄虚作假、拒不整改的机构和人员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各地要结合年度报告审核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加强企业登记、社保等信息筛查比对,进一步核实代理机构自查整改情况,实现精准处置和全覆盖整改。  2.  严格落实专利代理师签名责任制。加强专利代理师签名备案数据采集比对,确保签名真实。对专利代理师的代理量和代理领域等进行常态化监测,从严查处未落实签名责任行为。对于大量代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专利申请的,各地要强化代理机构和人员的“双处罚”。对于所在机构被吊销或撤销执业许可证的,专利代理师名下案件全部妥善处理的,方可办理执业备案注销手续。  3.  深化智慧监管和信用监管。加快建成知识产权代理智慧监管系统,实现代理行业发展态势分析、代理行为动态监测和风险预警等功能。加快完善专利和商标代理评价管理相关规定,推动强化对违规专利申请人的信用监管。各地要做到信用信息“应归尽归”“应评尽评”,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和分类监管,对失信申请人和代理机构予以专利预审和优先审查等业务的协同限制。  4.  加强行业自律惩戒和行风建设。各级代理行业协会要强化行风建设,完善行业自律惩戒规则,全面加强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教育,引导代理机构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强化质量控制,将合规要求转化为日常规范。加大行业自律惩戒与公开曝光力度,强化行业警示教育。各地要健全行政主管部门与行业组织之间的常态化沟通会商、信息共享和联合工作机制,实现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有效衔接。  5. 提升代理人才专业化水平。推动建立专利代理师执业终身教育培训制度,探索建立首次执业宣誓制度和年度培训考核制度,定期开展知识更新和业务交流。完善代理人才“进阶式”培训机制,强化代理、法律、运营等多元化培训,持续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服务能力。  (四)从严规范,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管理。  1.  建立专利造假行为通报处理机制。各地对于相关案件中发现高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企业工作人员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编造专利的线索,要及时移送其主管部门或者相关企业资质认定部门处理。对于涉嫌存在利用虚假知识产权骗取政府资助奖励、虚假出资、偷逃税款等行为的,要移送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追究相关责任。对于相关案件涉及知识产权等部门公职人员的,要做好行纪衔接,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专利申请多发频发的单位,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约谈,及时督促整改。  2.  指导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强化内控管理。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推动高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国有企业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健全职务发明披露制度,建立发明披露规范流程和技术研发记录留存机制;完善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强化评估约束,对于与发明人专业领域、参研项目明显不相关的专利申请要严格排查,从源头上防止专利造假行为。推动将尊重知识产权、规范专利署名、防范专利造假等内容作为科研人员的必修课,纳入科研诚信教育内容。  3.  强化审查审理环节管控。全面加强对申请人、发明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校验。研究制定专利电子申请账户管理办法,完善电子申请账户设立、使用和管理规则,建立动态管理机制。严格专利申请缴费管理,加强对异常缴费行为的监测管控。加强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专利异常转让、发明人异常变更等行为的排查处理,依法依规限制办理相关转让和变更手续,有效遏制出于不正当目的的专利买卖行为。  4.  进一步推动优化涉及专利的考核评价政策。各地要探索建立知识产权部门参与涉及专利指标相关政策制定的工作机制,从源头上避免出台“唯数量”的专利政策。强化以案促改,对于案件查办中发现相关单位内部涉及专利的评价管理制度存在问题的,通报相关主管部门督促其优化调整。  三、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2026年4月)。各地按照本方案部署,结合前期专项整治开展情况,细化工作举措和分工,做好“整治规范年”行动动员部署。同时,全面梳理在查线索和在办案件,认真梳理代理机构自查整改情况,并对照行动方案和整治重点,排查线索、查漏补缺,为全面深化整治工作打好基础。  (二)集中整治(2026年5月至9月)。聚焦专利造假黑灰产业链等整治重点,各地要强化行刑衔接和执法联动,建立申请主体和代理机构“双处罚”、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双通报”机制,集中查处有关案件和人员,办出一批标志性案件。同时,做好代理机构自查整改“回头看”,彻底整治“挂证”等不规范执业行为,全面清理异常代理机构和人员,持续推进行业“瘦身健体”。  (三)巩固提升(2026年10月至11月)。坚持边办案、边总结、边优化,在持续落实各项整治任务的同时,围绕代理监管协同、处罚标准建设、审批备案管理、信用体系建设、智慧监管、行风建设等各个方面,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工作机制和载体平台,全面提升代理行业监管能力。  (四)总结评估(2026年12月)。对“整治规范年”行动进行全面总结和成效评估,对知识产权代理行业发展状况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固化有益经验,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代理行业发展和监管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四、组织保障  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充分认识整治规范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切实履行好代理监管的属地责任,健全执法机制,强化力量配备,严格规范执法,对案件线索一查到底,同时避免或减少对合规经营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要强化部门协同,协调相关部门督促高校、科研单位、医疗机构等切实履行“守门人”责任,建立健全发现、防范和处置专利造假行为的工作机制。行业组织要履行行业自律管理责任,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引导代理机构压实主体责任,自觉诚信规范经营,形成行业共治合力。要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和行业关注,宣传解读相关整治政策,做好处罚信息共享,加大典型案件警示曝光力度,强化“不敢违”的震慑和“不愿违”的自觉。引导创新主体、经营主体提高代理服务甄别能力,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代理服务招标机制,推进实现“优质优价”。稳步推进专利代理机构精准服务措施,构建以质量为导向、以诚信为基石的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生态。要狠抓任务落实,蹄疾步稳推进代理行业“整治规范年”行动,以实实在在的治理成效提升知识产权质量和价值。

    专栏 国内政策
    2026-04-29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5〕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2025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更好帮助信用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统一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各类公共信用信息。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统一标准公示本部门业务领域之内的公共信用信息,原则上不再公示本部门业务领域之外的信息。  二、完善失信信息分类标准。失信信息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轻微失信信息可以不予公示或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为3个月;一般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3个月,最长为1年;严重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1年,最长为3年。各领域具体分类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并在“信用中国”网站统一发布。法律、行政法规对失信信息公示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明确信用修复申请渠道。最短公示期满后方可申请信用修复。“信用中国”网站接受包括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异常名录等在内的各类需要信用主体主动提出的信用修复申请。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修复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照国家统一规则办理。各地要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置信用修复线下服务窗口,帮助信用主体填报申请材料。  四、简化信用修复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和信用承诺书。鼓励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本部门信息系统直接获取证明材料。鼓励推广“两书同达”模式,即向信用主体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书时,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确保信用主体第一时间知晓信用修复有关政策。  五、压实信用修复办理责任。“信用中国”网站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原则,及时推送给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办理修复。对已经建立信用修复制度和信息系统的部门和单位,有关系统要与“信用中国”网站深度联通;对尚未建立相应制度和系统的部门和单位,“信用中国”网站为其开设账号,由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办理修复。  六、明确信用修复办理期限。“信用中国”网站一般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信用修复结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信用中国”网站推送的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修复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因案情复杂或需进行核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修复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七、同步更新信用修复结果。信用修复后,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在本部门网站停止公示相关失信信息,同步向“信用中国”网站提供信用修复结果;“信用中国”网站同步停止公示相关失信信息,并将信用修复结果反馈申请人;有关部门更新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解除相应失信惩戒措施。“信用中国”网站统一汇总、每日更新、及时共享各类信用修复结果,并为信用主体提供信用修复决定书下载服务。  八、健全异议申诉处理机制。信用主体对信用信息公示内容、公示期限、信用修复结果等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直接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起异议申诉。“信用中国”网站收到异议申诉后,及时推送给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完善异议申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异议申诉,并将申诉处理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  九、协同推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高效修复信用。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企业持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暂时屏蔽相关失信信息、添加声明、更新信用评价结果等多种方式积极帮助企业暂时恢复信用,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暂时解除相应失信惩戒措施,推动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顺利执行。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重新评定企业信用状况,及时更新信用信息,并向“信用中国”网站共享更新后的信用信息,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发展。在“信用中国”网站设立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信用修复专区,为企业提供信用修复服务。  十、规范征信机构使用信用信息行为。征信机构产品和服务涉及已修复、不再公示的失信信息的,应当与“信用中国”网站保持一致。“信用中国”网站与征信机构建立信用修复结果共享机制,实现信用修复结果在征信机构同步更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通报更新不及时的征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监管,督促征信机构强化征信业务全流程数据质量管控,提升数据准确性、及时性,严厉打击有偿删除、公示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各有关部门要做好信用修复相关制度规定立改废释工作,按照“信用中国”网站数据标准建设完善本部门信息系统,定期核实信用修复结果准确性。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对信用修复工作的统筹协调,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求,在受理办理、更新反馈、异议处理等工作中强化协同,加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力度,明确信息共享范围、方式、频次,定期开展信用修复工作成效评估,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专栏 国内政策
    2026-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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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吉市政办规〔202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吉林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5年12月25日吉林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9〕5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的通知》(发改体改〔2024〕1742号)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推动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促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以下简称土地二级市场)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行为的土地市场。涉及到房地产交易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已依法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第三条 将各类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都视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和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应当一并转移。涉及到房地产转让的,按照房地产转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房地产转让相关手续。  第四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需经依法批准,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继续保留划拨,按转移登记办理;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受让方依法依规办理有偿使用手续,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第五条 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土地出让、租赁合同的约定,其使用年限为土地出让、租赁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六条 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参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有关规定办理。转让后,可保留为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或者直接变更为出让方式,办理土地转移登记和变更登记。  第七条 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在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之间转让;但改变用途或向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时,应报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后,原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登记文件等所载明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  第九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后改变土地用途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产业发展、消防及安全要求的前提下,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规定办理改变土地用途相关手续。原以出让方式取得的,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变更协议,调整土地出让金;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并继续保留划拨的,重新核发划拨决定书或调整相关内容。  第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确需分割、合并转让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有利于土地开发利用和节约集约用地;  (二)权属清晰,界限明确,具备独立成宗条件;  (三)符合原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及用地批准文件相关约定;  (四)满足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出入通行、消防安全、市政配套使用等相关要求;  (五)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的,转让双方应在转让合同中明确有关权利义务;  (六)分割转让工业用地的,转让后不得影响产业链延续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工业用地内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不得单独分割转让;  (七)拟分割宗地已预售或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不得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  (八)因资产处置、司法处置等对宗地进行分割、合并的,应当取得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或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书。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相邻宗地在权利人一致、土地用途一致的前提下可以合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宗地合并后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土地使用权人可继续保留划拨。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宗地合并后涉及剩余出让年限不一致的,土地使用权人可以补缴一定年限土地出让价款后按照较长年限确定整宗地年限但不能超过法定最高出让年限,或者无偿放弃部分超长年限后按照较短年限确定整宗地年限。  第十二条 宗地分割、合并转让的,由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并征求消防、环保、住建、投资、安全等涉及的相关部门意见后,办理相关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对于房屋建设工程已投资额达到总投资额25%的在建项目转让,受让方持变更后的立项、规划、建设等手续或相关批准文件,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第十四条 符合国家过渡期支持政策的相关产业项目,在一定年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用地性质除外)的前提下,可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根据发改、住建、环保、行业主管及相关部门确认意见,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享受过渡期支持政策的项目用地进行审查认定。过渡期满及涉及转让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土地用途批准手续。现有建设用地过渡期支持政策以5年为限,如有变化,按新的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在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送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一)未依法领取权属证书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四)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  (五)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六)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七)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交易双方应当依法如实申报交易价格,低于标定地价20%的,市、县人民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三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  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十九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出租双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及用地批准文件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出租年限应小于原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剩余年期。  第二十一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出租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上缴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可按实际用途、参照基准地价中土地年租金纯收益标准收取,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宗地长期出租的,出租人应依法补办土地出让或租赁等有偿使用手续。建立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收益年度申报制度,出租人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申报并缴纳相关收益的,不再另行单独办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批准手续。第四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第二十二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其依法所获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或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抵押,并依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第二十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二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时,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抵押权实现时应优先缴纳土地出让收入。  第二十六条 不以公益为目的的教育、医疗、卫生、养老等公共服务机构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在抵押权实现时,抵押权人及受让方不得改变原不动产用途,并保障原有经营活动持续稳定,确保利益相关人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企业均可作为抵押权人申请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办理不动产抵押相关手续,涉及企业之间债权债务合同的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五章 市场体系建设  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托国家和省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平台,在现有基础上搭建城乡统一的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为交易双方提供供求信息和咨询服务,接受公开交易服务委托,提高交易服务质量。  第二十九条 按照交易、登记一体化建设原则,依托全市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组建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场所,配备相应人员设施。设立汇集交易、登记、银行、税务、公证等部门的综合办事窗口,严格落实限时办结和服务承诺制,为交易各方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三十条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土地二级市场建设管理工作,并指导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机构开展实施具体工作,推进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定期更新和发布基准地价或标定地价。  第三十一条 培育和规范中介组织,发挥中介组织在市场交易中的桥梁作用。建立土地二级市场中介机构库,为交易各方提供推介、展示、咨询、估价、经纪等专业服务。加强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不断规范价格评估、咨询服务等中介服务行为,营造公开、公正、透明的中介服务秩序。第六章 市场交易监管  第三十二条 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平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并接受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监管。发改、生态环境、住建、应急、财政、税务、国资、金融监管、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土地二级市场涉及的投资立项、生态环保、消防安全、税费征缴、资产处置、抵押融资、中介服务、交易价格、信用体系、运行秩序等监督监管工作。  第三十三条 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建立相关协同机制。政府有关部门或事业单位进行国有资产处置时,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应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如实告知当事人宗地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 强化土地市场管理,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对违反土地二级市场相关规定的有关部门、单位以及责任人员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对工作中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等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机关处理。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6年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月24日。

    专栏 省内政策
    2026-04-21
  • 吉林省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发挥信用信息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推 动建立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2号)要求和省领导批示精神,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吉林省信用综合服务平台作用,在切实保障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权益 的前提下,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整合,深化大数据应用,支持创新优化融资模式,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不断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可得性和便利度,助力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需求导向,充分共享。以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升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为出发点,充分发挥吉林省信用综合服务平台作用,多种方式归集共享各类涉企信用信息,破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难题。创新应用,防控风险。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完善信用 评价体系,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信贷资源向中小微企业 倾斜力度。建立健全风险识别、监测、分担、处置等机制,提 升风险防范能力。多方参与,协同联动。健全信用信息共享协调机制,发挥 政府在组织协调、信息整合等方面的作用,加快构建政府与银行、保险、担保、信用服务等机构协同联动的工作格局,形成工作合力。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强化信息分级分类管理,规范信息 使用权限和程序,加强信息安全保护,防止信息泄露和非法使用。依法查处侵权行为,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维护市场 主体合法权益。二、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整合 (三)健全信息共享网络。充分利用现有地方信用信息共 享平台、征信平台、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等信息系统的基础上, 统筹完善地方融资信用服务体系。依托吉林省中小微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横向联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和有关行业领域信息系统,纵向对接国家和各地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构建全省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与全省各级各类政务服务系统数据共享交换通道做好衔接。尚未建立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的地区在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立子站,共享平台数据信息、认证及授权能力、 信用产品和客户资源,简化数据上报流程,避免重复建设。(省政数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牵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扩大信息共享范围。整合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司法判决及执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荣誉 表彰、政策支持等公共信用信息,不断提高数据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以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业务需求为导向, 在依法依规、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逐步将纳税、社会保险 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进出口、水电气、不动产、知识产权、 科技研发等信息纳入共享范围,打破“数据壁垒”和“信息孤 岛”。鼓励企业通过“自愿填报+信用承诺”等方式补充完善自  身信息,畅通信息共享渠道。(省政数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厅、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省医疗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省畜牧业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五)优化信息共享方式。立足工作实际,灵活采取物理 归集、系统接口调用、数据核验等多种方式共享相关信息。已 实现全省集中管理的信息原则上在省级层面共享,由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与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共享,其他信息在地方层面共享,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归集整合,以适当方式与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共享。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共享机制和渠道, 凡已实现共享的信息,不再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重复提供。省 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根据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需要,依法依规同步共享所归集的信用信息,加强信息使用和管理的有效衔接。 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支持有需求的银行、保险、担保、信用服务等机构(以下统称接入机构)接入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各 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六)优化信用信息服务。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按照公益性原则,依法依规向接入机构提供基础性信息服务,并将相 关信息使用情况及时反馈数据提供单位。对依法公开的信息, 应当整合形成标准化信用信息报告供接入机构查询,鼓励有条件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根据接入机构需求,按照区域、行业等维度批量推送相关信息。对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 未经信息主体授权不得向接入机构提供原始明细数据,主要通 过数据提供单位与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联合建模等方式供接入机构使用,或经信息主体授权后提供数据查询、核验等服务,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在切实加强监管的基础上,稳妥引入企业征信机构依法依规参与平台建设和运营。(省政数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三 、深化信用信息开发利    (七)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建立 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对中小微企业开展全覆盖 信用评价,供银行等接入机构参考使用。鼓励接入机构根据自 身业务特点和市场定位,充分利用内外部信息资源,完善信用 评价模型,实现对中小微企业的精准“画像”。鼓励接入机构依 法依规将相关信息向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和有关部门开放共享。(省政数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及各地 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风险监测处置。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加强 对获得贷款企业信用状况的动态监测,分析研判潜在风险并及 时推送相关机构参考。依托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探索建立 中小微企业贷款“线上仲裁”机制和金融互联网法庭,高效处 置金融纠纷。对依法认定的恶意逃废债等行为,各相关部门和 单位要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省政数局、省人民法院、人民银行 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 责分工负责)四 、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九)规范信息管理使用。各数据提供单位要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要求,明确相关信息的共享 公开属性和范围。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建立信息分级分类 管理和使用制度。信息主体有权免费查询其在融资信用服务平 台上的所有信息,并可按照有关规定提起异议申诉和申请信用 修复。未经脱敏处理或信息主体明确授权,不得对外提供涉及 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 分工负责)(十)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应当建 立完备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信息安全技术保障,对接入机构进行信息安全评估,提升信息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处置能力。接入机构要加强内部信息安全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信息管理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得用于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以外的活动。严肃查处非法获取、传播、泄露、出售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 职责分工负责)五、保障措施(十一)加强组织协调。省政数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 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会要会同有关部门 和单位建立健全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工 作协调机制,做好与全省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的衔接,负责 推动相关信息共享,通报工作成效。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吉林银保监局要依法依规对涉及的相关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进 行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快实现本领域相关信息系 统与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互联互通,推动信用信息应用服务。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工作力度,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 共享应用相关工作。(省政数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民 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 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厅、省科技厅、省税务 局、省医疗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省畜牧业管理局 等有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强化政策支持。各地区人民政府要对地方融资信 用服务平台建设予以合理保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中小微 企业信用贷款市场化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合理分担信用风险。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符合产业政策导向、信用状况良好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贴息,对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担保的政府性 融资担保机构予以补贴。充分发挥融资担保基金引导作用,增 强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能力,推动完善政府性融资担 保体系。(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吉林银保监局及各地区按职 责分工负责)(十三)做好宣传引导。创建一批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 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示范地区、示范银行、示范平台,强化正 面引导,推广先进经验。组织动员银行、保险、担保、信用服  务等机构广泛参与,加强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供给,不断提升 中小微企业获得感。充分发挥部门、地方、行业组织、新闻媒  体等作用,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制作新媒体产品等多种形式,全面准确解读政策,大力宣传工作成效、典型案例和创新做法, 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省政数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牵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专栏 省内政策
    2024-07-31
  • 关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吉营商环境办〔2023〕1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中省直相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深入推进政府诚信建设,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畅通违约失信投诉渠道(一)建立违约失信投诉渠道。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依托“信用中国(吉林)”网站建立违约失信投诉专栏,与“互联网+督查”平台、“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登记(投诉)平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省营商环境智能管理平台、信访部门等原有渠道,受理省内涉及政府部门(含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违约失信投诉。违约失信范围包括政府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产业扶持、政府投资等领域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中的违约毁约行为。(二)开展政府合同履约监管。各地要积极探索依托本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建立合同履约信用监管专栏,归集辖区内政府部门与民营企业签订的相关协议与合同,定期跟踪履约情况,并及时推送至省信用综合服务平台。二、加强违约失信行为的认定(三)分派违约失信投诉线索。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依托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把“信用中国(吉林)”网站归集到的违约失信投诉线索第一时间转交至被投诉主体的当地政府开展核实认定,当地政府需在10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反馈至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四)核实和处置违约失信投诉信息。当地政府核实后情况不属实的,需及时反馈投诉人并做好解释说明;情况属实的,建立失信治理台账,挂牌督办,立即推动整改,并于每月 20 日前将整改进展情况反馈至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三、全面健全政务信用记录(五)加强违约失信信息共享。“互联网+督查”平台、“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登记(投诉)平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省营商环境智能管理平台、信访部门要按照政府违约失信投诉信息归集标准(见附件),将受理政府违约失信投诉信息共享至省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六)建立健全政务信用记录。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将加大政府信用信息归集力度,将拖欠账款信息、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统一记入相关主体名下形成政务信用记录,按照统一标准将经认定的违约失信信息实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把政务失信记录纳入营商环境考核评价指标。四、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七)强化对失信主体的信用约束和惩戒。当地政府要积极调动职能范围内各类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政府资金支持、限制申请扶持政策、取消评优评先、限制参加政府采购等,实现失信必惩。(八)加强失信主体的权益保护。当地政府要协调指导辖区内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工作,确认已纠正失信行为、完成履约的,要及时修复相关失信记录,终止对其实施失信惩戒措施。五、强化工作落实(九)各级政府切实履职尽责。各级政府是治理政府违约失信第一责任人,要做好违约失信案件的认定及处置工作,建立督办化解机制,切实推进案件履约,有效杜绝政府违约失信案件发生,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十)定期开展评估通报。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将针对违约失信投诉处置和认定效率、信用信息归集质量、失信惩戒措施落实等重点工作,通过抽查、委托第三方调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评估,定期向市(州)级人民政府通报情况。各地要参照建立评估通报机制。(十一)建立失信线索监测发现督办机制。通过民营企业沟通交流机制、大数据监测、选取有代表性的民营企业建立监测点等方式,加大政府失信线索监测发现力度,按所属地“即发现即转交”并挂牌督办,持续跟踪办理情况。各地要参照建立相应机制,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发现和处置失信行为。(十二)曝光一批典型案例。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将选取一批失信情形严重、多次反复失信、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失信案例,在“信用中国(吉林)”网站予以公示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曝光。吉林省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2023年8月31日

    专栏 省内政策
    2024-06-14
  • 各乡镇街(区)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委各部、委、室、局,市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蛟河市2024年营商环境优化重点行动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蛟河市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2024年3月1日蛟河市2024年营商环境优化重点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根据《吉林省2024年营商环境优化重点行动方案》,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决策部署,以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为主线,聚焦经营主体需求,以经营主体感受为标准,变“政府端菜”为“企业点菜”,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组织实施一批创新性、突破性、牵引性务实管用举措和激励性政策,进一步引导稳定社会预期,提振发展信心,激发市场活力,为推动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率先实现新突破提供强有力支撑。二、工作目标坚持系统协同、重点突破,以问题为导向,对标先进、补齐短板,推动全省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及重点领域改革实现新提升,强力打造高效便利的政务环境、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保障有力的要素环境、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不断提高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获得感、满意度,保持营商环境建设标兵位次,处于全省第一方阵水平。三、重点任务(一)提升服务质效,营造高效便利的政务环境1.深化“九解一协调”服务企业工作。全面开展遍访企业周活动,摸清企业诉求底数,扎实开展“十百千”工程,推动“办成一件事”升级为“解决一类事”,全力打造服务企业2.0版。(责任部门:市政务局牵头,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开展“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全面落实国务院“高效办成一件事”任务清单,在13个领域实现“一件事一次办”,进一步提升线上线下的政务服务效能。(责任部门:市政务局牵头,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3.建立企业开办辅导机制。在开展登记注册、刻制公章、申领发票、企业单位参保登记、员工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和银行预约开户等企业开办所有环节,实施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一对一”服务,对新能源、石材、长白山特产品加工、医药健康领域企业重点服务,对中小微企业跟踪服务。继续依托市场主体准入e窗通系统开展企业便利化登记,助力企业快速准入、便利准营、降低企业开办成本,提升政务服务水平。(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4.强化项目保障服务。积极发挥项目中心作用,定期跟踪调度拟实施项目进展,梳理推进过程中堵点难点。主动协调职能部门闭环解决项目问题,推动项目尽快开工建设。蛟河新区、天岗园区等要加强项目全流程帮代办、结合实际建立专班服务、专员跟进等机制,及时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难点问题。(责任部门:市发改局牵头,蛟河新区、天岗园区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5.推行帮办代办服务。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助企服务办公室,建立健全政务服务帮办代办机制,建立领代办工作专班,明确人员配置、工作职责、服务内容,主动为办事企业提供服务。(责任部门:市政务局)6.建立政企沟通长效机制。重点依托助企服务平台,定期开展遍访企业月活动,建立与民营企业常态化沟通交流和解决问题机制,跟踪了解和分析研判民营经济发展状况,统筹协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千方百计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责任部门:市发改局牵头,市工信局、市政务局等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7.推行企业诉求直达机制。依托“互联网+督查”平台,实时接收政协委员、工商联、商(协)会及各类经营主体反映诉求,各职能部门设立企业诉求处理专班或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企业诉求,对企业反映的重点诉求分类汇总,并建立跟踪办理机制,推动企业诉求高效回应。(责任部门:市政府办牵头,市政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8.推进诉求“一线应答”。归并整合“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建立健全“接诉即办”机制和制度,规范“接诉即办”全链条运行流程,完善座席设置和接诉人员配备,确保诉求接通率达到95%以上。在逐步实现“接诉即办”的基础上,努力向“未诉先办”转变,加快打造便捷、高效、规范、智慧的政务服务“总客服”。(责任部门:市政府办牵头,市政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9.高效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推行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在线审批。高效运行工改审批服务专区。高效开展项目生成协同服务。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抓好“吉林工程眼”使用。依托企业服务办公室,开展涉企服务事项增值办,整合联动行业协会、市场化专业服务机构等涉企服务资源,一站式提供各类涉企服务。高质量完成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字化改革试点任务。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平均审批时效压缩至1个工作日之内。(责任部门:市政务局牵头,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10.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类审批。按照《吉林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清单3.0版》,对工程建设项目分类实施精细化、标准化审批服务。(责任部门:市政务局牵头,市发改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11.提高交通领域行政备案效率。压缩公路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的工程量清单备案、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办理时限,时限由30个工作日变为窗口现场办理;压缩定制客运备案、变更起讫地客运站点及途经路线备案、道路货物运输许可变更备案(变更地址、名称等)时限,时限由20个工作日变为窗口现场办结。(责任部门:市交通局)12.优化消防行政审批。推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告知承诺制,规范办理程序;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现场检查由10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完成。(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市消防大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规范监管秩序,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13.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通过行政执法情况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依法行政考核、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复议附带审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等方式,加强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行政裁量权基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修改的,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要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及时进行调整。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后要按照规章和行政制度确定的程序和时限报送备案,发现行政裁量权基准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要依法予以纠正。(责任部门:市司法局)14.推行行政检查执法备案智能管理。持续深化行政检查执法备案智能管理改革,不断提升经营主体知晓率、纳入改革的行政检查部门覆盖率、行政检查备案任务的现场核验率、备案任务检查结果填报率、日常巡查占比等指标。大力整顿检查不备案、执法不规范问题。(责任部门:市政务局)15.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全面实施“首违不罚清单”制度,加强对“首违不罚清单”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及时修订和完善清单内容。动态调整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健全完善“一案三书”工作机制,通过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容缺执法等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引导、督促经营主体依法经营。(责任部门:市司法局牵头,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16.深化行政执法领域合规改革。明确合规改革范围和具体程序,深入开展合规改革工作。推动建设法治企业、清廉企业,健全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制度体系,促进企业积极主动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对依法适用企业合规的涉案企业,积极引导开展合规建设,加大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适用比例,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责任部门:市司法局)17.提升涉企案件办理质效。对企业各类报警求助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处置。在原有诉讼服务窗口的基础上,开启民营企业登记立案“绿色通道”,涉及民营企业及农民工工资等民生案件,实现优先立案、优先排期,优先分流与办理,全力追赃挽损。全面开展接报案与立案“码上监督”,畅通企业群众执法监督渠道,深入推进“法制千警阅万卷”案件评查,建立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体系。(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18.推行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执法检查。制定《蛟河市进一步落实“三管三必须”职责规定实施方案》,科学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对象、检查事项和检查频次;全面实行行政执法“预通知”制度,由行业管理部门牵头组织行业监管部门、属地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开展联合检查,做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聘请专家对重点企业进行“把脉问诊”,提供执法服务,全力排查风险隐患,通过专家服务,进一步提升企业自我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真正为企业解忧纾困。(责任部门:市应急局牵头,各负有行业管理(监管)的部门和属地乡镇街(区)按职责分工负责)19.推行消防柔性执法。对情节轻微、当场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对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的行政处罚案件实行提级审批;审慎适用临时查封等行政强制措施。(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市消防大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三)突出需求导向,营造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20.优化市场监管行政许可办理。应用许可e窗通系统,通过优化和再造办事流程,将许可申请材料再压减25%以上,办理时间再压减50%以上,实现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一网通办”“不见面审批”,提供“一网通办”的一站式服务。(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1.推动“证照一码通”改革。全面梳理改革事项清单,将纳入联办范围的高频证照由44项增加至50项以上,推动准入准营同步提速。进一步实现照后减证、简化审批,在全面梳理整合市场主体从准入到准营的涉企许可证件基础上,将多业态经营涉及的多项涉企审批服务事项与营业执照集成办理、限时办结,做到“一键导航、一表申请、一次办理、一码关联”,从而实现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的“四减”目标。(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2.推行企业注销“一次办”。完善经营主体注销服务指引,允许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按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推动经营主体注销“一次办”,实行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积金等部门办理事项“一窗受理、一网申报、并联审批”。落实注销登记便利化工作要求,依托吉林省注销e窗通系统,实现各部门注销业务“信息共享、同步指引”。(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政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3.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鼓励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信用良好的投标企业减收或免收投标保证金。在一定范围内,试点推行信用承诺函替代投标保证金,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责任部门:市政务局)24.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教育、医疗、招投标、政府采购等行业和领域为重点,全面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政策措施的抽查频次,切实防止出台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加大公平竞争审查的自查力度。(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对标企业需求,营造保障有力的要素环境25.建立存量土地数字化超市。摸清每块土地基本信息,建立存量土地数字化超市。编制存量土地招商地图,将批而未供、闲置、低效用地“上图入库”,将土地要素保障能力、紧缺与否可视化直观化表达,进一步化解存量土地盘活难、招商项目选址难等问题。(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26.优化不动产登记。依托国家统一登记平台,推动不动产登记平台与金融平台融合贯通,深化“自然资源+金融”网上“总对总”业务协同,实现抵押贷款与抵押登记简约高效“一站式”办理。(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27.推行企业员工招聘“一次办”。全面实施就业登记、社保卡申领等业务一次办理,推进企业员工招聘“一件事”和就业参保登记一体化改革。对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直补快办”,支持企业更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责任部门:市人社局牵头,市社保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8.强化人才政策落实。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才政策3.0和吉林市人才新政,抓好人才的引、育、留、用,全面推进专业技术人才评聘结合,持续开展人才分类评定,为符合条件的人才及时落实子女就学、配偶就业、就医出行等相关人才政策。(责任部门:市人社局)29.巩固提升用电服务。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将配套电网工程投资界面延伸至客户项目建筑区划红线。打造“开门接电”特色服务品牌,对重大项目超前落实配电网规划,超前对接用电需求,超前编制供电方案,推广项目用电“即申即办”。(责任部门:市供电公司牵头,市发改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30.提升金融服务质效。加大金融惠企服务力度,采取线上线下灵活方式,加强政、银、企、保间交流合作,力争发放企业贷款金额达到10亿元。推广“信易贷”模式,搭建银企对接桥梁,引导各类经营主体入驻“信易贷”平台,鼓励金融机构结合本地特色产业为有融资需求的经营主体制定特色金融产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融资平均担保费率降低至1%。(责任部门:市工信局牵头,市政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31.推行退税提醒任务。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误收多缴退税、增值税留抵退税等各类业务,全部实行自动甄别企业、自动推送提醒,提高企业退税效率。(责任部门:市税务局)32.优化创新示范服务。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等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升职工技能水平。认真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和青年人才创新创业团队等扶持政策,扶持企业创新发展。(责任部门:市发改局牵头、市人社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开展重点治理,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33.开展政务诚信治理。组织梳理行政机关对依法依规作出但未履行到位的承诺列明清单,逐项研究兑现。建立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坚决纠正“新官不理旧账”“击鼓传花”等政务失信行为。(责任部门:市政务局)34.加强府院联动。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重点整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违约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等行为,整治无分歧欠款(包括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欠款和经债权人申请进入执行程序的欠款)久拖不还等问题。(责任部门:市政府办牵头,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工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35.深化信用替代证明改革。在住房城乡建设等41个领域实施经营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在本省区域内无违法违规证明,实施“应替尽替”。(责任部门:市政务局)36.推进“信用提升”行动。对企业公示信息出现轻微差错、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经提示及时修改完善履行公示义务的,不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开展经营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因未及时履行公示义务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如企业主动按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及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推行失信提醒,对即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经营主体进行警示提醒和业务指导。(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四、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深化“三级书记”抓营商环境工作机制,完善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综合协调、各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夯实“一把手”统筹推进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机制,严格执行营商环境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挂牌督办严重破坏营商环境案件,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二)完善推进机制。市营商办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各项任务督导检查。要实行月调度、季通报制度,紧锣密鼓地推进任务开展。要发挥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及时提请会议研究解决重点问题。要开展明察暗访,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实地监督检查,严肃整治违法违规问题。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参与部门,每月25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至市营商办。(三)强化重点整治。聚焦行业监管顽疾、经营主体反映强烈的损害营商环境问题,开展常态化整治,通过明察暗访发现并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和行管部门靶向施治,源头治理一批监管顽疾和服务乱象,举一反三进行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自查整改,真正做到整改一个问题、解决一类问题,推动各行业、各部门服务效能跃升。(四)强化改革创新。积极对标先进发达地区营商环境先进经验举措,主动发现问题、找准差距,结合实际,推进工作创新,打造出一批富有蛟河特色的、可在全地区复制推广的工作亮点。(五)强化宣传引导。深入挖掘营商环境建设典型案例、改革成效、创新举措等新闻素材,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做法,紧盯关键时间节点,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和报纸、广播、电视以及各类新媒体,有针对性宣传工作成果,让更多的经营主体和群众了解政策、看到成效、消除疑虑,不断增强经营主体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专栏 省内政策
    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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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自2018年起,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每季度都要将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厂出水水质,饮水安全状况等信息向社会公开。现将2026年第一季度桦甸市三水厂出厂水水质检测结果公开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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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5-14
  • 中共桦甸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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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23
  • 2025年度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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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2-05
  • 根据《吉林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建立完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名录库建设的指导意见〉》文件要求,经服务主体自主申报、乡镇推荐和市农业农村局评审,现对桦甸市公吉乡谷宝君玉米种植家庭农场等9家符合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名录入库条件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12月23日-12月30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反映,并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郑红军  0432-66224996   附件:桦甸市2025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拟录入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主体名单   桦甸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2月23日

    专栏 市内政策
    2025-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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