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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发展改革、邮政管理厅(局、委),各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交通运输部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  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是统一开放的交通运输市场的重要基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的交通运输市场的意见》,健全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以高效能治理促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协同共治、以点带面,以促进行业高效能治理为目标,以推动信用与行业深度融合为主线,以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为重点,着力健全信用制度机制、完善信用信息系统、扩大信用应用场景,加快构建上下联动、部门协同、主动管控、精准施策的交通运输信用监管机制,健全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为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的交通运输市场、完善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提供有力支撑。   到2030年,与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相适应的行业信用体系更加健全,信用在加强安全监管、维护市场公平、规范服务行为、优化消费环境等方面广泛应用,支撑交通运输治理效能显著提升。   二、健全信用管理制度  (一)完善信用管理机制。统筹推进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各领域信用建设。深化区域交通运输信用一体化建设,加强跨地区、跨领域信用信息共享、评价互认、奖惩协同和修复联动。健全完善信用承诺制度,引导从业企业完善合规经营制度,加强从业人员信用建设,鼓励行业协会对会员企业开展自律管理。   (二)规范行业信用评价。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基础,统一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规则,明确各业务领域的评价指标、评价方法、评价流程、等级分类、结果应用等,将质量信誉考核、诚信考核、风险隐患排查等纳入行业信用评价。推广“定期+动态”信用评价,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加强行为记录、分值计算和结果公示。推动行业信用报告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审核等公共管理领域及招标投标、融资授信、商业往来等市场活动中广泛应用。  (三)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制定全国统一的分级分类规则和监管指南,健全以信用评价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建立涵盖从业企业、从业人员、载运工具等监管对象的信用数据库,综合分析运营状况、监管执法、风险隐患排查等因素,形成信用评价结果和分级监管建议。根据不同领域特点和企业信用等级情况,确定检查频次、检查方式和抽查比例,实行差异化精准监管。结合各领域工作需要,研究建立重点监管清单制度,将风险较高、隐患较大、影响恶劣的经营主体列为重点关注对象,明确重点监管事项,规范重点监管程序。  (四)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在行政审批、准入注册、资质许可等政务服务中,支持依法依规为守信主体提供容缺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在财政资金支持、评先评优、示范创建等工作中,积极参考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工作中,支持依法依规对守信主体采取增加参与投标的标段数量、减免投标保证金,减少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等激励措施。按照合法、关联、比例原则,根据失信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惩戒措施。聚焦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行政机关公信力等严重失信行为,明确交通运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列入标准。在申请政府资金、享受税收优惠和便利措施、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评先评优等方面,对严重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五)完善统一的行业信用修复制度。健全“信用中国”网站和“信用交通”网站联动机制,强化部门间、区域间信用修复协同,实现“一网通办,同步修复”。畅通信用修复申请渠道,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原则,明确修复方式和程序。全面推广行政处罚决定书、信用修复告知书“两书同达”。加强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系统与执法办案系统的对接,完善信用修复提醒、数据核验替代证明材料等功能。对完成修复的信用主体,依法依规及时采取移出相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停止公示失信信息等措施。  三、夯实信用信息数据基础  (六)建立全面完整准确的信用记录。依据全国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动态更新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各领域公共信用信息条目,明确信息指标、公开属性和归集来源。在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等过程中,及时准确全面记录采集信用信息,推动形成信用画像。鼓励和支持行业经营主体依法依规自愿提供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合同履约等信用信息,纳入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七)强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充分发挥国家综合交通运输信息平台信用监管系统枢纽作用,纵向对接各级信用信息系统实现跨层级联动,横向联通各业务系统实现跨部门协同,统一归集行业信用信息,健全评价分析、监测预警等系统功能。定期开展归集共享质效评估,不断提高信用信息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八)健全信用信息主动推送机制。建立基于信用评价的风险监测预警体系,综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开展多维度信用风险指标动态监测分析,加强对风险隐患早期识别和预警提示,精准推送高风险主体清单、异常监测指标和分级监管建议,通过警示提醒、检查约谈等措施及早处置,形成“监测预警—精准推送—分类处置”的监管闭环。  (九)完善信用信息公示和安全保护制度。按照统一的公示标准规则,在“信用交通”网站及时公示各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并与“信用中国”网站保持一致。完善失信信息分类标准,原则上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按有关规定予以公示。畅通异议申诉渠道,完善异议申诉接收、办理、反馈机制。建立信用信息安全管理追溯和侵权责任追究机制,明确传输链条各环节安全责任,加强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安全防护和安全技术保障。  四、扩大信用应用场景  (十)加强全链条安全监管。建立涵盖安全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事故发生率等核心指标的信用评价和风险监测模型,针对重点领域增设专项指标。建立跨部门、跨地区安全监管信用协作机制,加强源头追溯、联合调查、执法联动。聚焦工程建设、“两客一危”、出租车网约车、航运等安全监管重点领域,加强对信用等级下滑较快、存在违法失信风险经营主体的监测预警,提前介入干预,强化行政提醒、警示约谈、挂牌督办等措施应用。  (十一)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经营主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较差的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促进优胜劣汰。支持依法实施非现场监管、远程监管和触发式监管,以及“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等柔性执法。加强交通运输公共信用信息与交通运输新业态平台企业经营信息的共享,引导平台企业建立平台内信用管理制度和平台间失信联合约束制度,为守法诚信主体提供更多优惠便利,对违法失信经营主体在平台规则内予以限制。  (十二)规范服务行为。在政务服务领域建立信用承诺制适用事项清单,推行“告知承诺+容缺办理”审批服务模式。深化货车、出租车和网约车司机信用服务应用,鼓励将信用评价嵌入通行便利、保险优惠、车辆维修等具体服务场景。支持金融机构开发交通运输“信易贷”“信易保”等专项金融产品。鼓励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交通运输守信激励,推广“信用+”汽车维修、驾驶员培训、公共出行、停车充电等应用场景,丰富跨部门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十三)优化消费环境。拓展租车包车、游艇游船租赁、自驾旅游、电商快递、低空交通物流等信用消费场景,支持火车站、机场、公路服务区等枢纽站场优化信用消费环境,鼓励有关企业、协会推广“信用免押金”“信用享折扣”“先用后付”等优惠措施。健全完善交通运输企业资质、服务承诺、信用状况等信息公示制度,引导诚信合规经营。建立交通运输信用品牌培育机制,推动行业企业加强诚信建设,打造一批诚信服务窗口,营造安心消费环境。  五、组织实施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策协同,完善人才、经费保障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机制作用,协同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各领域信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深化交通运输信用监管服务交通强国专项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成果。持续开展“信用交通宣传月”主题活动,宣传诚信典型,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邮政局  2026年3月5日  

    专栏 国内政策
    2026-03-19
  •  关于做好2026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财会监督,深化监管改革,持续提升代理记账行业专业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有力促进代理记账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切实做好2026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做好2026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的有关规定,2025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行政许可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2025年12月31日前跨原财政部门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向其迁入地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本地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认真做好2026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督促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通过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行业监管服务平台)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包括代理记账机构基本信息、专职从业人员信息、代理的客户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等。参加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及涉税业务联合监管、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的省级财政部门可结合试点工作需要,细化试点地区年度备案内容及要求,并报送财政部会计司。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应当督促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在2026年3月31日前完成年度备案工作,其他地区财政部门应当督促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在2026年4月30日前完成年度备案工作。  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等与代理记账资格取得条件相关信息的审核,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填报代理的客户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的指导,确保代理记账机构报备信息真实、完整、准确。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使用会计软件的合规性、专职从业人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等内容的审核,将审核结果作为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及涉税业务联合监管对象选取、信用评价相关指标评分的依据。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但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财政部门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二、提升代理记账行业治理能力和水平  各省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做好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常态化治理、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及涉税业务联合监管、信用评价和小微企业会计数据增信试点工作,规范工作流程和执法检查,规避多次检查和重复监管,切实提高工作质效。  (一)组织开展代理记账行业常态化治理。各省级财政部门要在总结此前代理记账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创新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未按规定备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治理工作,联合有关监管部门组织开展有照无证(含无证经营)、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治理工作(具体通知另行下发)。要坚持线上监控与线下核查相结合,利用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及时发现代理记账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和潜在风险,对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实施更加精准高效的管理。  (二)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及涉税业务联合监管。各试点地区的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及涉税业务联合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财会〔2025〕23号,以下简称《联合监管通知》)的有关要求及本地区制定的试点工作方案,联合省级税务部门督促指导试点地区财政、税务部门加强代理记账机构信息共享、加强政策及执法标准衔接、协同开展专项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其他地区的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联合监管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试点开展相关工作,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送财政部会计司。  (三)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各试点地区的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关于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5〕47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通知》)的有关要求及本地区制定的试点工作方案,督促指导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认真做好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工作,推动代理记账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其他地区的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信用评价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试点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工作,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送财政部会计司。  (四)组织开展小微企业会计数据增信。开展小微企业会计数据增信试点工作的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关于联合开展<小微企业增信会计数据标准(试行版)>深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5〕32号)的有关要求及本地区制定的试点工作方案,推动代理记账机构完成系统适配改造,打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数据接口和传输通道,发挥会计数据融资增信作用。  三、加强对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监管与指导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财会〔2018〕32号)规定,组织本地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认真做好代理记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日常备案和2026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工作,及时掌握行业协会发展动态。各地区依法自发成立的行业协会,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完成注册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已经在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应当在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协会基本信息及变动情况、会员构成及变动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会员服务和自律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及创新举措等。  对于存在未持续满足社会团体成立条件、未按规定备案、未按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等行为的行业协会,财政部门应当对其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于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可疑基本信息或会员机构信息的行业协会,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对其进行核查确认,对确实存在不实信息的行业协会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在做好行业协会日常监管的同时,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行业协会的工作指导,引导行业协会做好会员服务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作用,推动代理记账行业规范化水平提升。  四、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管理工作的总结与分析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2025年开展代理记账管理工作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备案的情况,形成本地区2025年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和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行业发展趋势特点、改革举措、工作成效、行业发展现存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并于2026年6月30日前将行业分析报告纸质版报送财政部会计司、电子版上传行业监管服务平台。  联系电话:010-68552550  电子邮箱:kjszhc@mof.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100820  财政部办公厅  2026年3月2日  政策文件:http://kjs.mof.gov.cn/gongzuotongzhi/202603/t20260306_3984748.htm

    专栏 国内政策
    2026-03-12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医学科研诚信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函〔2026〕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国家疾控局综合司,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各国家医学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有关全国重点实验室,委属(管)医院:  为加强卫生健康领域科研诚信与学风作风建设,我委研究制定了《加强医学科研诚信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以下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参考《方案》内容措施,结合本区域实际,持续推进科研诚信治理工作。请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参考《方案》内容措施,加大本领域科研诚信治理的力度。请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各国家医学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有关全国重点实验室,委属(管)医院参考《方案》内容措施,健全完善本单位科研诚信制度、完善医学论文发表及相关原始数据管理,坚决杜绝“论文工厂”“虚假论文”等突出科研失信问题。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6年1月1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加强医学科研诚信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对科研诚信与作风学风建设的要求,持续深入、坚持不懈开展医学科研诚信治理,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生态环境,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惩防结合,加大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健全医学论文关键环节管理,加强诚信制度建设,持续深入开展专项治理,下大力气扭转卫生健康领域存在的科研诚信不良风气。力争通过3年努力,使论文造假等突出科研失信问题得到遏制。在此基础上,期刊出版、学术评议、人才评价等多方面协同发力,使科研人员诚信意识普遍提升,科研机构诚信管理、期刊出版主体责任有效压实,监管治理能力全面加强,“不敢失信”的长效机制初步建立,我国医学论文质量整体水平明显提高,为卫生健康科技创新事业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重点任务措施  (一)进一步拓展问题论文主动监测范围。  1.加强外文期刊撤稿论文主动监测。将Retraction Watch Database撤稿论文数据库、PubMed和Web of Science学术文献数据库作为撤稿论文监测来源,对国外医学撤稿论文持续开展主动监测。  2.建立国内医学期刊论文监测机制。对知网、万方等国内期刊论文数据库收录的医学论文进行随机抽样评估,对国内医学论文质量发展态势进行分析。同时,从国家卫生健康委主管的医学期刊刊载的论文起步,逐步对所有国内期刊撤稿医学论文开展主动监测。  (二)加大科研失信行为惩处力度。  3.公开通报科研失信行为查处结果。对查实的科研失信行为,由医疗卫生机构公开通报,同时在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进行通报。  4.建立严重科研失信行为个人和机构常态化约谈机制。每季度对查实的科研失信行为数量进行排序,将排名前5的单位和地区界定为频发单位和地区。相关排序情况在备案系统将向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公开。定期对存在严重科研失信行为的个人以及问题论文等科研失信行为频发高发的单位和地区进行通报,建立对失信个人、单位负责人以及所在省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人的约谈机制,提出工作要求,以案示警。  5.联合惩戒科研失信行为。落实《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要求,协同有关部门,采取多种措施对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主体进行联合惩戒。在科研活动方面,对存在从“论文工厂”购买论文、伪造论文数据、虚构评审人电子邮箱等行为者,10年内禁止承担财政性资金支持科技活动;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评审专家等资格;终止或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财政性资金支持、相关学术奖励和荣誉;对本通知发布后出现的上述行为者,从严从重处理,终身禁止承担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在职业发展方面,取消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称,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取消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高层次专家称号,取消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通过落实联合惩戒措施,切实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态势。  6.完善科研诚信档案及失信数据共享机制。建立科研人员诚信档案,并与机构奖惩关联。指导督促系统内医疗卫生机构和科研单位建立人员科研诚信档案,对于查实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入科研诚信档案;在科研失信惩处期内,与机构内部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评奖评优、导师遴选和研究生招生等进行关联,存在严重科研失信行为的,一票否决。推动将机构科研失信行为纳入各级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和机构评价指标体系,对频发高发单位评价结果降档处理。规范科研失信数据汇交与共享。加强科研失信行为数据汇交共享,为有关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在各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立项推荐(提名)、各类科技奖项或奖励申报、评审专家遴选等科技、人才评价活动提供信息支撑。  (三)提升医学期刊质量水平。  7.加强委管期刊管理。压实委管期刊主办单位“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责任,规范期刊经营合作活动,确保出版工作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主阵地;落实出版单位“三审三校”和同行评议制度,切实提升医学期刊论文学术质量,杜绝出现低质量论文等情况。  8.开展委管期刊质量提升专项行动。通过期刊主办单位自查自纠、专家组现场核查、第三方经济审计等有效措施,切实整治期刊行业乱象,进一步完善期刊财务、编委会等期刊管理制度,通过创办新刊、存量提质、集群发展、人才培养等措施,培育一批高质量期刊。推动期刊单位汇交撤稿论文数据,督促主管期刊完善内控制度,加强对学术论文的审核把关,提高审稿质量。对于违反《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的期刊予以停刊整顿或者取消刊号等处理,对参与违规论文代写代发的期刊编辑,根据其情节采取取消出版专业从业资格等处罚。  9.实施医学期刊论文发表与相关医学研究登记关联制度。落实《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以国家卫生健康委主管的医学期刊为试点对象,在刊发涉及人的医学研究相关论文时,要求作者标注相关研究在备案系统的登记注册号,保证论文基于研究产生。同时,在备案系统中为有关期刊提供信息查询服务,为核验申请发表论文的登记注册号提供技术支撑。及时总结委管期刊试点情况,并向其他医学期刊推广。  (四)指导督促机构落实好主体责任。  10.加强学术论文原始数据存储和管理。严格落实论文数据管理要求,对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指导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健全学术论文原始数据内部管理制度,要求在论文发表前,将原始数据上交至所在单位数据库,留存备查;对论文起草过程涉及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数据处理或使用人工智能辅助等服务的,要求作者主动进行声明,对论文的真实性负责,并加强对委托服务真实性的审核,强化论文数据造假行为的源头治理,从根本上防范科研失信行为。探索依托备案系统建立论文原始数据存储基本信息库,为监督核验提供支撑。建立论文原始数据管理定期抽查机制。系统内医疗卫生机构和科研单位通过开展年度自查,对已发表论文原始数据按不少于机构当年发表论文总数5%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对重要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应实现全覆盖,重点核查原始数据统一管理、存储数据完整性和真实性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逐步将论文原始数据存储和管理情况纳入日常监督管理。  (五)进一步落实落细科研评价制度改革举措。  11.开展科研失信行为高发地区科研评价改革落实情况调研。在东中西部地区分别选取1-2个省份,从省、市、县3个层面各选择1-3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现场解剖麻雀式调研。深入了解在人才评价、科技项目评审、行业奖项评定、医疗机构评估、职称评聘中的论文使用情况,着重理清“破四唯”的难点及瓶颈。  12.挖掘优秀案例,优化评价指挥棒。挖掘地方在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职称评聘中出现的优秀典型案例,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优化分类评价体系,加大对正面案例的宣传推广,引导全行业树立正确评价导向,从源头上防止科研失信行为的高发频发。  (六)健全科研诚信年度自查与督查机制。  13.常态化开展科研诚信年度自查。自2026年起,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年组织本地区医疗卫生机构例行开展年度科研诚信自查,包括本单位科研诚信建设组织机构是否健全,科研评价制度是否落实到位,在论文发表审核、实验数据管理、科研人员违规行为处理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等,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报送年度自查整改工作报告。在科研失信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强化信息比对,凡未在年度自查中主动申报问题论文且经查实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依据《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对论文作者从重处罚。  14.将科研诚信列入卫生健康年度综合督查。将科研诚信治理工作情况列入国家卫生健康委年度卫生健康综合督查现场督查内容,从科研诚信管理制度体系、违规案件调查处理和通报工作机制建立、科研诚信教育开展、问题论文调查处理及结果上报、期刊管理工作等方面进行督查,督促指导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医疗卫生机构落实科研诚信治理工作要求。  (七)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培训和宣传引导。  15.加强教育培训。推动科研诚信教育培训常态化、制度化,将科研诚信与学风建设教育纳入医学科研人员继续教育必修课、医疗卫生机构职工入职第一课,确保全员覆盖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在职称晋升、科研项目申报等关键环节重点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分类构建教育培训内容,面向医学科研人员,重点加强科研伦理、数据管理、论文署名规范以及学术不端案例警示教育;面向科技管理人员,侧重科研项目评审、经费管理、成果验收与学术监督流程中的职业规范与风险防控教育。创新培训形式,综合运用专家讲座、专题研讨、在线课程、典型案例剖析等多种形式,特别是组织对重大学术不端事件的深入研讨,强化警示作用;鼓励各单位结合自身特点,开发具有针对性的培训材料。  16.加强宣传引导。强化正面引导。发挥典型人物和案例的示范作用,阐释科研诚信的核心价值与行为规范,树立可信可学的榜样,引导科研人员增强维护科研诚信的思想自觉与行动自觉。加强媒体沟通,及时回应关切,对失实报道及时核查并正确回应。  (八)建立卫生健康领域科研诚信年度评估制度。  17.试点开展科研诚信年度评估。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领域内科研诚信的制度建设、问题态势、诚信治理的措施和成效定期进行评估分析,提出建议。发挥评估结果作用,在卫生健康系统内部通报,指导全系统在科研诚信方面有所作为,以诚信为荣,以失信为耻。  三、组织实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加强统筹推动。国家卫生健康委成立科研诚信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工作。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一步完善科研诚信治理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持续推进科研诚信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及时总结进展,做好报告和宣传。适时对科研诚信治理工作进展和成效情况进行总结。以多种形式宣传卫生健康领域科研诚信治理的措施和进展效果,全力营造良好科研生态。   政策文件:https://www.nhc.gov.cn/qjjys/c100015/202602/bda1529ba6374c089f70c2a57d74e0a4.shtml

    专栏 国内政策
    2026-03-05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培育服务消费新增长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2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加快培育服务消费新增长点工作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26年1月25日  (本文有删减)  加快培育服务消费新增长点工作方案  为优化和扩大服务供给,聚焦重点领域、潜力领域,加快培育服务消费新增长点,促进服务消费提质惠民,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激发重点领域发展活力  (一)交通服务。制定出台促进铁路与旅游融合发展的专项支持政策,加快车站、列车旅游化改造,开发特色化旅游专线,打造多样化旅游专列产品,推出一批银发旅游等主题列车,提升铁路旅游服务和运行保障水平。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邮轮消费创新,提升邮轮服务水平,打造融合消费场景,开发沉浸式、多元化邮轮消费产品。促进夜游船持续健康发展,推动夜游船提质升级与创新发展。促进游艇消费高质量发展,修订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章制度,保障游艇业健康发展,加强公共码头和泊位等游艇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保障。依托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等打造游艇展示交易平台,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创新推出一批游艇消费场景。优化休闲渔业船舶管理。  (二)家政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创新服务模式、探索智慧化场景、拓展居家养老服务。鼓励地方发布家政服务规范协议。对家政领域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分级分类监管。开展家政服务职业技能专项培训行动,提升家政服务职业化水平。推动中介制家政企业向员工制转型,培育一批家政行业龙头企业。  (三)网络视听服务。研究支持民营资本依法依规开展网络视听服务。健全支持政策体系,促进超高清视频、微短剧等网络视听服务市场有序竞争、创新发展,强化网络视听生态治理,丰富优质内容供给。支持超高清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产业化应用、制播能力提升、网络升级改造及终端更新升级,推进超高清端到端全链条贯通。  (四)旅居服务。培育一批旅居目的地城市(区域)。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挥相关财政资金、产业基金引导作用,完善旅居目的地基础设施,推动存量设施提升改造。依法盘活用好农村闲置土地和房屋。鼓励地方结合消化存量房地产等政策落实,支持旅居项目用地和服务设施建设。引导有条件的地方发展特色旅居细分市场,培育高品质旅居目的地和公共区域品牌。加强旅居区域协调合作和跨区域公共服务互通共享,支持旅居目的地结合市场需求适度扩大公共服务供给。  (五)汽车后市场服务。推动汽车流通消费领域全链条创新发展,选择部分城市开展试点,支持在汽车后市场重点领域先行先试,加快清理限制性措施,探索开展汽车改装分级分类管理,健全传统经典车认定体系,加强房车露营基地建设,研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加强国际合作,发展汽车文化,支持汽车博物馆建设运营,鼓励举办相关赛事及活动,打造汽车与旅游、文化、体育等跨界融合创新项目。推动小微型客车租赁高质量发展,完善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网络,培育壮大经营主体,提高租赁服务水平。进一步促进自驾游发展,改善自驾游交通运输条件,为自驾游营造安全、舒适、便捷的出行环境。  (六)入境消费。做好单方面免签国家试行期限延长相关工作,研究稳妥扩大单方面免签、过境免签、区域性免签政策适用范围。加强入境政策和入境旅游海外宣传,加快入境签证全流程在线办理全球覆盖,提升境外人员出入境和入境居住便利度。加强入境消费场景建设,创新中国消费名品场景化体验,培育高质量国际赛事、演出、医疗、教育、旅居、康养品牌。打造“购在中国”品牌,推进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培育国际消费集聚区、入境消费友好型商圈,优化涉外支付服务,增加离境退税商店,提升公共场所多语种标识覆盖率和国际化服务水平。  二、培育潜力领域发展动能  (七)演出服务。优化演出管理,科学合理设置安全容量限制,持续推进跨地区巡演。探索将具备条件且有意愿的演出团体、专业剧场调整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建立健全激励机制。规范票务市场,完善票务发行、退票制度,加大对票务平台及转售平台的监管力度,加强对代抢、倒卖等行为的打击和惩戒。  (八)体育赛事服务。优化改进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分级分类合理核定赛场安全容量,用于划设治安缓冲区的容量原则上不超过赛场可用座位数的10%。增加优质赛事供给,鼓励引进一批国外优秀体育赛事,支持地方举办群众性体育赛事,打造一批知名精品赛事、职业联赛、体育竞赛表演、青少年体育赛事、老年体育赛事、乡村文体赛事品牌,推动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建设。加快重点赛事市场化、商业化运作,推动赛事消费发展。结合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培育、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建设等,支持冰雪服务相关消费载体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创新打造多元化冰雪消费场景。  (九)情绪式、体验式服务。创新监管方式,对新业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逐步完善相关监管要求。支持将具备条件的情绪式、体验式服务相关职业纳入国家职业分类体系。依托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等平台载体,支持建设若干消费带动作用强的情绪式、体验式服务消费新场景。加强对相关不法行为的打击和惩戒,营造有利于新业态发展的消费环境。  三、加强支持保障  (十)健全标准体系。优化服务业标准化布局,培育服务业标准化品牌。聚焦服务消费新增长点,加快制定一批先进适用标准,促进服务消费相关领域标准化、规范化发展,推动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  (十一)加强信用建设。健全养老、家政、旅游等消费领域信用体系。依托“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强对相关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开展服务承诺活动和服务质量监测评价,引导经营主体诚信合规经营。  (十二)强化财政金融支持。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发展服务消费、培育服务消费新增长点。优化实施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服务消费新增长点领域经营主体的信贷投放力度,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创新开发特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旅游、教育、体育、家政等服务消费领域企业发行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消费基础设施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加大消费信贷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与商家合作开发适合服务消费特点的产品和服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设计,创新支持举措,优化服务消费环境,根据需要制定出台具体服务消费领域支持政策。商务部要强化统筹协调,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细,务求取得实效。  政策文件: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601/content_705651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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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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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发挥信用信息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推 动建立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2号)要求和省领导批示精神,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吉林省信用综合服务平台作用,在切实保障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权益 的前提下,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整合,深化大数据应用,支持创新优化融资模式,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不断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可得性和便利度,助力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需求导向,充分共享。以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升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为出发点,充分发挥吉林省信用综合服务平台作用,多种方式归集共享各类涉企信用信息,破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难题。创新应用,防控风险。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完善信用 评价体系,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信贷资源向中小微企业 倾斜力度。建立健全风险识别、监测、分担、处置等机制,提 升风险防范能力。多方参与,协同联动。健全信用信息共享协调机制,发挥 政府在组织协调、信息整合等方面的作用,加快构建政府与银行、保险、担保、信用服务等机构协同联动的工作格局,形成工作合力。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强化信息分级分类管理,规范信息 使用权限和程序,加强信息安全保护,防止信息泄露和非法使用。依法查处侵权行为,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维护市场 主体合法权益。二、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整合 (三)健全信息共享网络。充分利用现有地方信用信息共 享平台、征信平台、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等信息系统的基础上, 统筹完善地方融资信用服务体系。依托吉林省中小微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横向联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和有关行业领域信息系统,纵向对接国家和各地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构建全省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与全省各级各类政务服务系统数据共享交换通道做好衔接。尚未建立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的地区在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立子站,共享平台数据信息、认证及授权能力、 信用产品和客户资源,简化数据上报流程,避免重复建设。(省政数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牵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扩大信息共享范围。整合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司法判决及执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荣誉 表彰、政策支持等公共信用信息,不断提高数据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以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业务需求为导向, 在依法依规、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逐步将纳税、社会保险 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进出口、水电气、不动产、知识产权、 科技研发等信息纳入共享范围,打破“数据壁垒”和“信息孤 岛”。鼓励企业通过“自愿填报+信用承诺”等方式补充完善自  身信息,畅通信息共享渠道。(省政数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厅、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省医疗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省畜牧业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五)优化信息共享方式。立足工作实际,灵活采取物理 归集、系统接口调用、数据核验等多种方式共享相关信息。已 实现全省集中管理的信息原则上在省级层面共享,由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与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共享,其他信息在地方层面共享,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归集整合,以适当方式与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共享。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共享机制和渠道, 凡已实现共享的信息,不再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重复提供。省 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根据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需要,依法依规同步共享所归集的信用信息,加强信息使用和管理的有效衔接。 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支持有需求的银行、保险、担保、信用服务等机构(以下统称接入机构)接入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各 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六)优化信用信息服务。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按照公益性原则,依法依规向接入机构提供基础性信息服务,并将相 关信息使用情况及时反馈数据提供单位。对依法公开的信息, 应当整合形成标准化信用信息报告供接入机构查询,鼓励有条件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根据接入机构需求,按照区域、行业等维度批量推送相关信息。对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 未经信息主体授权不得向接入机构提供原始明细数据,主要通 过数据提供单位与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联合建模等方式供接入机构使用,或经信息主体授权后提供数据查询、核验等服务,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在切实加强监管的基础上,稳妥引入企业征信机构依法依规参与平台建设和运营。(省政数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三 、深化信用信息开发利    (七)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建立 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对中小微企业开展全覆盖 信用评价,供银行等接入机构参考使用。鼓励接入机构根据自 身业务特点和市场定位,充分利用内外部信息资源,完善信用 评价模型,实现对中小微企业的精准“画像”。鼓励接入机构依 法依规将相关信息向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和有关部门开放共享。(省政数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及各地 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风险监测处置。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加强 对获得贷款企业信用状况的动态监测,分析研判潜在风险并及 时推送相关机构参考。依托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探索建立 中小微企业贷款“线上仲裁”机制和金融互联网法庭,高效处 置金融纠纷。对依法认定的恶意逃废债等行为,各相关部门和 单位要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省政数局、省人民法院、人民银行 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 责分工负责)四 、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九)规范信息管理使用。各数据提供单位要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要求,明确相关信息的共享 公开属性和范围。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建立信息分级分类 管理和使用制度。信息主体有权免费查询其在融资信用服务平 台上的所有信息,并可按照有关规定提起异议申诉和申请信用 修复。未经脱敏处理或信息主体明确授权,不得对外提供涉及 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 分工负责)(十)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应当建 立完备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信息安全技术保障,对接入机构进行信息安全评估,提升信息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处置能力。接入机构要加强内部信息安全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信息管理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得用于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以外的活动。严肃查处非法获取、传播、泄露、出售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 职责分工负责)五、保障措施(十一)加强组织协调。省政数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 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会要会同有关部门 和单位建立健全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工 作协调机制,做好与全省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的衔接,负责 推动相关信息共享,通报工作成效。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吉林银保监局要依法依规对涉及的相关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进 行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快实现本领域相关信息系 统与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互联互通,推动信用信息应用服务。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工作力度,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 共享应用相关工作。(省政数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民 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 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厅、省科技厅、省税务 局、省医疗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省畜牧业管理局 等有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强化政策支持。各地区人民政府要对地方融资信 用服务平台建设予以合理保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中小微 企业信用贷款市场化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合理分担信用风险。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符合产业政策导向、信用状况良好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贴息,对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担保的政府性 融资担保机构予以补贴。充分发挥融资担保基金引导作用,增 强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能力,推动完善政府性融资担 保体系。(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吉林银保监局及各地区按职 责分工负责)(十三)做好宣传引导。创建一批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 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示范地区、示范银行、示范平台,强化正 面引导,推广先进经验。组织动员银行、保险、担保、信用服  务等机构广泛参与,加强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供给,不断提升 中小微企业获得感。充分发挥部门、地方、行业组织、新闻媒  体等作用,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制作新媒体产品等多种形式,全面准确解读政策,大力宣传工作成效、典型案例和创新做法, 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省政数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牵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专栏 省内政策
    2024-07-31
  • 关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吉营商环境办〔2023〕1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中省直相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深入推进政府诚信建设,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畅通违约失信投诉渠道(一)建立违约失信投诉渠道。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依托“信用中国(吉林)”网站建立违约失信投诉专栏,与“互联网+督查”平台、“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登记(投诉)平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省营商环境智能管理平台、信访部门等原有渠道,受理省内涉及政府部门(含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违约失信投诉。违约失信范围包括政府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产业扶持、政府投资等领域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中的违约毁约行为。(二)开展政府合同履约监管。各地要积极探索依托本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建立合同履约信用监管专栏,归集辖区内政府部门与民营企业签订的相关协议与合同,定期跟踪履约情况,并及时推送至省信用综合服务平台。二、加强违约失信行为的认定(三)分派违约失信投诉线索。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依托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把“信用中国(吉林)”网站归集到的违约失信投诉线索第一时间转交至被投诉主体的当地政府开展核实认定,当地政府需在10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反馈至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四)核实和处置违约失信投诉信息。当地政府核实后情况不属实的,需及时反馈投诉人并做好解释说明;情况属实的,建立失信治理台账,挂牌督办,立即推动整改,并于每月 20 日前将整改进展情况反馈至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三、全面健全政务信用记录(五)加强违约失信信息共享。“互联网+督查”平台、“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登记(投诉)平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省营商环境智能管理平台、信访部门要按照政府违约失信投诉信息归集标准(见附件),将受理政府违约失信投诉信息共享至省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六)建立健全政务信用记录。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将加大政府信用信息归集力度,将拖欠账款信息、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统一记入相关主体名下形成政务信用记录,按照统一标准将经认定的违约失信信息实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把政务失信记录纳入营商环境考核评价指标。四、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七)强化对失信主体的信用约束和惩戒。当地政府要积极调动职能范围内各类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政府资金支持、限制申请扶持政策、取消评优评先、限制参加政府采购等,实现失信必惩。(八)加强失信主体的权益保护。当地政府要协调指导辖区内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工作,确认已纠正失信行为、完成履约的,要及时修复相关失信记录,终止对其实施失信惩戒措施。五、强化工作落实(九)各级政府切实履职尽责。各级政府是治理政府违约失信第一责任人,要做好违约失信案件的认定及处置工作,建立督办化解机制,切实推进案件履约,有效杜绝政府违约失信案件发生,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十)定期开展评估通报。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将针对违约失信投诉处置和认定效率、信用信息归集质量、失信惩戒措施落实等重点工作,通过抽查、委托第三方调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评估,定期向市(州)级人民政府通报情况。各地要参照建立评估通报机制。(十一)建立失信线索监测发现督办机制。通过民营企业沟通交流机制、大数据监测、选取有代表性的民营企业建立监测点等方式,加大政府失信线索监测发现力度,按所属地“即发现即转交”并挂牌督办,持续跟踪办理情况。各地要参照建立相应机制,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发现和处置失信行为。(十二)曝光一批典型案例。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将选取一批失信情形严重、多次反复失信、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失信案例,在“信用中国(吉林)”网站予以公示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曝光。吉林省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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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14
  • 各乡镇街(区)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委各部、委、室、局,市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蛟河市2024年营商环境优化重点行动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蛟河市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2024年3月1日蛟河市2024年营商环境优化重点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根据《吉林省2024年营商环境优化重点行动方案》,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决策部署,以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为主线,聚焦经营主体需求,以经营主体感受为标准,变“政府端菜”为“企业点菜”,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组织实施一批创新性、突破性、牵引性务实管用举措和激励性政策,进一步引导稳定社会预期,提振发展信心,激发市场活力,为推动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率先实现新突破提供强有力支撑。二、工作目标坚持系统协同、重点突破,以问题为导向,对标先进、补齐短板,推动全省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及重点领域改革实现新提升,强力打造高效便利的政务环境、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保障有力的要素环境、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不断提高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获得感、满意度,保持营商环境建设标兵位次,处于全省第一方阵水平。三、重点任务(一)提升服务质效,营造高效便利的政务环境1.深化“九解一协调”服务企业工作。全面开展遍访企业周活动,摸清企业诉求底数,扎实开展“十百千”工程,推动“办成一件事”升级为“解决一类事”,全力打造服务企业2.0版。(责任部门:市政务局牵头,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开展“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全面落实国务院“高效办成一件事”任务清单,在13个领域实现“一件事一次办”,进一步提升线上线下的政务服务效能。(责任部门:市政务局牵头,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3.建立企业开办辅导机制。在开展登记注册、刻制公章、申领发票、企业单位参保登记、员工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和银行预约开户等企业开办所有环节,实施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一对一”服务,对新能源、石材、长白山特产品加工、医药健康领域企业重点服务,对中小微企业跟踪服务。继续依托市场主体准入e窗通系统开展企业便利化登记,助力企业快速准入、便利准营、降低企业开办成本,提升政务服务水平。(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4.强化项目保障服务。积极发挥项目中心作用,定期跟踪调度拟实施项目进展,梳理推进过程中堵点难点。主动协调职能部门闭环解决项目问题,推动项目尽快开工建设。蛟河新区、天岗园区等要加强项目全流程帮代办、结合实际建立专班服务、专员跟进等机制,及时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难点问题。(责任部门:市发改局牵头,蛟河新区、天岗园区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5.推行帮办代办服务。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助企服务办公室,建立健全政务服务帮办代办机制,建立领代办工作专班,明确人员配置、工作职责、服务内容,主动为办事企业提供服务。(责任部门:市政务局)6.建立政企沟通长效机制。重点依托助企服务平台,定期开展遍访企业月活动,建立与民营企业常态化沟通交流和解决问题机制,跟踪了解和分析研判民营经济发展状况,统筹协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千方百计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责任部门:市发改局牵头,市工信局、市政务局等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7.推行企业诉求直达机制。依托“互联网+督查”平台,实时接收政协委员、工商联、商(协)会及各类经营主体反映诉求,各职能部门设立企业诉求处理专班或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企业诉求,对企业反映的重点诉求分类汇总,并建立跟踪办理机制,推动企业诉求高效回应。(责任部门:市政府办牵头,市政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8.推进诉求“一线应答”。归并整合“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建立健全“接诉即办”机制和制度,规范“接诉即办”全链条运行流程,完善座席设置和接诉人员配备,确保诉求接通率达到95%以上。在逐步实现“接诉即办”的基础上,努力向“未诉先办”转变,加快打造便捷、高效、规范、智慧的政务服务“总客服”。(责任部门:市政府办牵头,市政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9.高效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推行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在线审批。高效运行工改审批服务专区。高效开展项目生成协同服务。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抓好“吉林工程眼”使用。依托企业服务办公室,开展涉企服务事项增值办,整合联动行业协会、市场化专业服务机构等涉企服务资源,一站式提供各类涉企服务。高质量完成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字化改革试点任务。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平均审批时效压缩至1个工作日之内。(责任部门:市政务局牵头,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10.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类审批。按照《吉林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清单3.0版》,对工程建设项目分类实施精细化、标准化审批服务。(责任部门:市政务局牵头,市发改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11.提高交通领域行政备案效率。压缩公路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的工程量清单备案、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办理时限,时限由30个工作日变为窗口现场办理;压缩定制客运备案、变更起讫地客运站点及途经路线备案、道路货物运输许可变更备案(变更地址、名称等)时限,时限由20个工作日变为窗口现场办结。(责任部门:市交通局)12.优化消防行政审批。推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告知承诺制,规范办理程序;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现场检查由10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完成。(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市消防大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规范监管秩序,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13.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通过行政执法情况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依法行政考核、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复议附带审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等方式,加强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行政裁量权基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修改的,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要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及时进行调整。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后要按照规章和行政制度确定的程序和时限报送备案,发现行政裁量权基准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要依法予以纠正。(责任部门:市司法局)14.推行行政检查执法备案智能管理。持续深化行政检查执法备案智能管理改革,不断提升经营主体知晓率、纳入改革的行政检查部门覆盖率、行政检查备案任务的现场核验率、备案任务检查结果填报率、日常巡查占比等指标。大力整顿检查不备案、执法不规范问题。(责任部门:市政务局)15.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全面实施“首违不罚清单”制度,加强对“首违不罚清单”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及时修订和完善清单内容。动态调整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健全完善“一案三书”工作机制,通过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容缺执法等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引导、督促经营主体依法经营。(责任部门:市司法局牵头,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16.深化行政执法领域合规改革。明确合规改革范围和具体程序,深入开展合规改革工作。推动建设法治企业、清廉企业,健全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制度体系,促进企业积极主动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对依法适用企业合规的涉案企业,积极引导开展合规建设,加大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适用比例,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责任部门:市司法局)17.提升涉企案件办理质效。对企业各类报警求助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处置。在原有诉讼服务窗口的基础上,开启民营企业登记立案“绿色通道”,涉及民营企业及农民工工资等民生案件,实现优先立案、优先排期,优先分流与办理,全力追赃挽损。全面开展接报案与立案“码上监督”,畅通企业群众执法监督渠道,深入推进“法制千警阅万卷”案件评查,建立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体系。(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18.推行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执法检查。制定《蛟河市进一步落实“三管三必须”职责规定实施方案》,科学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对象、检查事项和检查频次;全面实行行政执法“预通知”制度,由行业管理部门牵头组织行业监管部门、属地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开展联合检查,做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聘请专家对重点企业进行“把脉问诊”,提供执法服务,全力排查风险隐患,通过专家服务,进一步提升企业自我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真正为企业解忧纾困。(责任部门:市应急局牵头,各负有行业管理(监管)的部门和属地乡镇街(区)按职责分工负责)19.推行消防柔性执法。对情节轻微、当场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对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的行政处罚案件实行提级审批;审慎适用临时查封等行政强制措施。(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市消防大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三)突出需求导向,营造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20.优化市场监管行政许可办理。应用许可e窗通系统,通过优化和再造办事流程,将许可申请材料再压减25%以上,办理时间再压减50%以上,实现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一网通办”“不见面审批”,提供“一网通办”的一站式服务。(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1.推动“证照一码通”改革。全面梳理改革事项清单,将纳入联办范围的高频证照由44项增加至50项以上,推动准入准营同步提速。进一步实现照后减证、简化审批,在全面梳理整合市场主体从准入到准营的涉企许可证件基础上,将多业态经营涉及的多项涉企审批服务事项与营业执照集成办理、限时办结,做到“一键导航、一表申请、一次办理、一码关联”,从而实现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的“四减”目标。(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2.推行企业注销“一次办”。完善经营主体注销服务指引,允许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按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推动经营主体注销“一次办”,实行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积金等部门办理事项“一窗受理、一网申报、并联审批”。落实注销登记便利化工作要求,依托吉林省注销e窗通系统,实现各部门注销业务“信息共享、同步指引”。(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政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3.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鼓励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信用良好的投标企业减收或免收投标保证金。在一定范围内,试点推行信用承诺函替代投标保证金,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责任部门:市政务局)24.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教育、医疗、招投标、政府采购等行业和领域为重点,全面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政策措施的抽查频次,切实防止出台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加大公平竞争审查的自查力度。(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对标企业需求,营造保障有力的要素环境25.建立存量土地数字化超市。摸清每块土地基本信息,建立存量土地数字化超市。编制存量土地招商地图,将批而未供、闲置、低效用地“上图入库”,将土地要素保障能力、紧缺与否可视化直观化表达,进一步化解存量土地盘活难、招商项目选址难等问题。(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26.优化不动产登记。依托国家统一登记平台,推动不动产登记平台与金融平台融合贯通,深化“自然资源+金融”网上“总对总”业务协同,实现抵押贷款与抵押登记简约高效“一站式”办理。(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27.推行企业员工招聘“一次办”。全面实施就业登记、社保卡申领等业务一次办理,推进企业员工招聘“一件事”和就业参保登记一体化改革。对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直补快办”,支持企业更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责任部门:市人社局牵头,市社保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8.强化人才政策落实。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才政策3.0和吉林市人才新政,抓好人才的引、育、留、用,全面推进专业技术人才评聘结合,持续开展人才分类评定,为符合条件的人才及时落实子女就学、配偶就业、就医出行等相关人才政策。(责任部门:市人社局)29.巩固提升用电服务。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将配套电网工程投资界面延伸至客户项目建筑区划红线。打造“开门接电”特色服务品牌,对重大项目超前落实配电网规划,超前对接用电需求,超前编制供电方案,推广项目用电“即申即办”。(责任部门:市供电公司牵头,市发改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30.提升金融服务质效。加大金融惠企服务力度,采取线上线下灵活方式,加强政、银、企、保间交流合作,力争发放企业贷款金额达到10亿元。推广“信易贷”模式,搭建银企对接桥梁,引导各类经营主体入驻“信易贷”平台,鼓励金融机构结合本地特色产业为有融资需求的经营主体制定特色金融产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融资平均担保费率降低至1%。(责任部门:市工信局牵头,市政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31.推行退税提醒任务。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误收多缴退税、增值税留抵退税等各类业务,全部实行自动甄别企业、自动推送提醒,提高企业退税效率。(责任部门:市税务局)32.优化创新示范服务。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等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升职工技能水平。认真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和青年人才创新创业团队等扶持政策,扶持企业创新发展。(责任部门:市发改局牵头、市人社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开展重点治理,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33.开展政务诚信治理。组织梳理行政机关对依法依规作出但未履行到位的承诺列明清单,逐项研究兑现。建立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坚决纠正“新官不理旧账”“击鼓传花”等政务失信行为。(责任部门:市政务局)34.加强府院联动。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重点整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违约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等行为,整治无分歧欠款(包括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欠款和经债权人申请进入执行程序的欠款)久拖不还等问题。(责任部门:市政府办牵头,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工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35.深化信用替代证明改革。在住房城乡建设等41个领域实施经营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在本省区域内无违法违规证明,实施“应替尽替”。(责任部门:市政务局)36.推进“信用提升”行动。对企业公示信息出现轻微差错、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经提示及时修改完善履行公示义务的,不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开展经营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因未及时履行公示义务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如企业主动按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及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推行失信提醒,对即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经营主体进行警示提醒和业务指导。(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四、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深化“三级书记”抓营商环境工作机制,完善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综合协调、各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夯实“一把手”统筹推进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机制,严格执行营商环境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挂牌督办严重破坏营商环境案件,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二)完善推进机制。市营商办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各项任务督导检查。要实行月调度、季通报制度,紧锣密鼓地推进任务开展。要发挥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及时提请会议研究解决重点问题。要开展明察暗访,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实地监督检查,严肃整治违法违规问题。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参与部门,每月25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至市营商办。(三)强化重点整治。聚焦行业监管顽疾、经营主体反映强烈的损害营商环境问题,开展常态化整治,通过明察暗访发现并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和行管部门靶向施治,源头治理一批监管顽疾和服务乱象,举一反三进行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自查整改,真正做到整改一个问题、解决一类问题,推动各行业、各部门服务效能跃升。(四)强化改革创新。积极对标先进发达地区营商环境先进经验举措,主动发现问题、找准差距,结合实际,推进工作创新,打造出一批富有蛟河特色的、可在全地区复制推广的工作亮点。(五)强化宣传引导。深入挖掘营商环境建设典型案例、改革成效、创新举措等新闻素材,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做法,紧盯关键时间节点,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和报纸、广播、电视以及各类新媒体,有针对性宣传工作成果,让更多的经营主体和群众了解政策、看到成效、消除疑虑,不断增强经营主体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专栏 省内政策
    2024-06-07
  • 白山市江源区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专项整治的方案局属各单位、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和考试大纲》和《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吉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与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驾培行业实际,进一步规范驾培机构经营行为,严厉打击清理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维护驾培市场秩序,提高培训和考试质量,区局决定开展全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专项检查。一、检查时间第一阶段:2024年4月至2024年7月,驾培机构自查;第二阶段:2024年7月至2024年10月,江源区交通运输局检查验收。二、进一步强化驾培机构管理,促进驾培市场健康发展(一)严格驾培机构资格条件管理。对辖区内机动车驾培机构资格条件进行全面审核,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驾培机构要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二)加强教练员管理。督促驾培机构切实履行企业用人主体责任,强化对教练员职业道德、社会责任、安全文明意识等知识的再教育。驾培机构要定期开展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对学员投诉多、培训质量和职业道德差、严重违反教学规定、社会影响恶劣的教练员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对于交通违法满分记录、发生交通死亡责任事故、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收受索取学员财物等情况的人员,不得从事教练员工作。(三)强化教练车管理。督促驾培机构按规定建立教练车档案。教练车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不得随意改变教练车用途,禁止使用报废、检测不合格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驾培业务,教学过程中不得将教学车交给与教学无关人员驾驶。(四)规范教练场地管理。指导驾培机构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要求建设教练场地,租用教练场地的驾培机构还应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且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三、进一步规范驾培机构经营行为,优化驾培领域营商环境(一)加强驾培机构科技监管。积极引导、鼓励驾培机构安装符合要求的计时培训系统和计时终端设备,实现全国培训信息共享。积极推进吉林省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与公安考试系统联网对接,实现驾驶与考试信息共享,确保培训与考试有效衔接。(二)督促驾培机构落实主体责任。督促驾培机构落实培训主体责任,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力、义务,严格按照《机动车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规定的培训学时、内容进行培训,强化教学管理,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建立学员档案。督促驾培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驾驶培训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任务责任,强化安全教育,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加强驾培机构经营监管。督促驾培机构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表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培训车型、培训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学场地、投诉方式、学员满意度评价参与方式等情况,场地项目培训要在备案的教练场内,道路上进行培训要按照公安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并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不得采取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扰乱市场经营活动。推进驾培机构信用管理。严格按照《吉林省道路运输监管信用管理办法》,通过“互联网+道路运政服务系统”将驾培机构和教练员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信息纳入信用管理,并将信用信息与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共享,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引导驾培机构诚信经营和优质服务。

    专栏 省内政策
    2024-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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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年度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专栏 市内政策
    2026-02-05
  • 根据《吉林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建立完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名录库建设的指导意见〉》文件要求,经服务主体自主申报、乡镇推荐和市农业农村局评审,现对桦甸市公吉乡谷宝君玉米种植家庭农场等9家符合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名录入库条件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12月23日-12月30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反映,并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郑红军  0432-66224996   附件:桦甸市2025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拟录入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主体名单   桦甸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2月23日

    专栏 市内政策
    2025-12-25
  • 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自2018年起,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每季度都要将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出厂水水质,饮水安全状况等信息向社会公开。现将2025年第三季度桦甸市三水厂出厂水水质检测结果公开如下:     桦甸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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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16
  • 桦甸市自来水出厂水水质信息(2025年第二季度)  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自2018年起,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每季度都要将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出厂水水质,饮水安全状况等信息向社会公开。现将2025年第二季度桦甸市三水厂出厂水水质检测结果公开如下:           桦甸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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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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