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 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印发《关于提高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质效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吉财税〔2026〕501号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县(市、区)税务局,各市(州)、县(市)残疾人联合会,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为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益,引导用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制定《关于提高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质效的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    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2026年7月20日       附件关于提高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质效的工作方案为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益,引导用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管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以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摸清欠缴底数、规范征收管理为目标,聚焦申报数据异常、应报未报、应缴未缴等问题,依托跨部门协同机制和税费数据分析,依法依规实施监管,堵塞征管漏洞,提高残保金征收质效。二、重点任务(一)加强部门协作,打好政策“组合拳”。1.建立用人单位不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惩戒机制。发挥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示范带头作用,将是否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纳入各类先进单位评选标准,对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未采取缴纳残保金等方式履行法定义务的,不允许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牵头部门:省残联,配合部门: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税务局、各级国资监管机构)2.通过信用监督增强缴费刚性约束。对用人单位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行为,经依法认定为失信行为后,将失信行为信息及时推送至省信用综合服务平台,纳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依托省信用综合服务平台,依法依规将相关信息推送给各地各部门。各地各部门依据职责开展应用,引导用人单位提高残保金主动申报缴纳率。(牵头部门:省残联,配合部门:省财政厅、省政数局、省税务局,各级各相关部门)3.建立纳税缴费与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挂钩机制。各专项资金省级主管部门在分配资金时,要将单位依法依规纳税缴费(特别是残保金缴纳)情况作为资金支持的必要条件,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存在拖欠税费(含残保金)的,原则上专项资金不予支持或按比例压减支持。(牵头部门:各专项资金省级主管部门、省财政厅)4.完善残保金省与市(州)分成政策。本方案实施后,以2025年残保金为基数,2026年残保金的增量部分通过省与市(州)结算的方式予以适当返还,进一步调动地方征收的积极性。(牵头部门:省财政厅)(二)数据赋能,夯实征管数据根基。1.建立数据统计分析整理机制。按月度、季度、年度分别对残保金入库数据进行统计,及时做好缴费所属期统计数据的区分整理和研判分析,准确掌握收入结构及影响变化因素。(责任部门:省税务局)2.开展税费联动分析,摸清企业残保金缴纳情况。对从业人数在30人以上的企业,税务部门择优选取相关税费数据,结合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备案信息与企业残保金申报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形成企业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数据比对情况。(牵头部门:省税务局,配合部门:省残联)3.运用社保缴费数据资源,摸清机关事业单位残保金缴纳情况。通过提取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保缴费申报数据,结合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备案信息与机关事业单位申报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形成机关事业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数据比对情况。(责任部门:省税务局)(三)分类施策,确保残保金征收到位。1.对税费数据比对分析差异较大的,由征收部门结合用人单位实际情况进行核实,核实后辅导用人单位更正申报,确保征收到位。(责任单位:各级税务部门、残联)2.对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的情形,建立“催缴+警告+信用监督”的工作机制。①由税务部门向用人单位下达《基金规费征缴事项通知书》,将催报催缴后仍不申报缴纳的用人单位信息移交财政部门;②由财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警告,下达《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同时抄送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及时跟踪补缴情况并更新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数据比对情况,对逾期仍不缴纳的,按规定征收滞纳金,并将逾期仍不缴费的信息推送至残联部门;③由残联部门牵头,将催缴、警告后逾期仍不缴纳残保金的行为认定为失信行为,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政数部门;④由政数部门依托省信用综合服务平台,依法依规推送相关信息,供各地各部门依据职责开展应用。(责任单位:各级税务、财政、残联、政数部门)3.对重点缴费单位不如实申报或者欠缴的,除履行上述“催缴+警告+信用监督”程序外,失信行为认定信息要推送给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作为能否获得资金支持的必要条件,引导重点缴费单位履行残保金缴费义务。(责任单位:各级残联、财政、税务和资金主管部门)4.市县财政部门要将同级机关事业单位缴纳残保金所需经费纳入“三保+”保障清单,列入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市县机关事业单位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确保残保金应缴尽缴。(责任单位:各级财政部门)三、实施步骤(一)政策制定阶段(2026年7月—8月)。省残联牵头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不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惩戒机制,为约束用人单位的欠缴行为提供政策支撑。(二)数据摸底阶段(2026年7月—9月)。省税务局建立残保金数据统计分析整理机制,区分不同缴费主体、缴费属期进行整理;各级税务部门会同残联,开展税费数据、部门数据联动比对分析,形成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数据比对情况和全省企业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数据比对情况,为后期征收工作提供基础参考。(三)协同征管阶段(2026年7月后持续开展)。各级税务、财政、国资监管机构、民政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同联动,针对各自监管领域,对缴费主体加强政策宣传引导,严格源头管控,严防残保金新欠,强化征管、精准施策;聚焦重点缴费单位,约谈提醒,堵塞漏洞,依法依规、合理有序推进清欠补缴。四、保障措施(一)建立分工负责机制。省财政厅牵头建立协调推进残保金征收工作机制,强化配合、形成合力。省残联要做好惩戒机制建立、安置残疾人审核备案和信息推送、失信行为认定和失信信息修复等工作。省税务局要牵头做好催报催缴、数据比对分析及信息推送更新、清欠补缴以及配合做好失信行为认定和失信信息修复等工作。省政数局要配合做好失信信息记录、推送及修复工作。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各级国资监管机构要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履行残疾人就业义务情况的结果应用。市县财政部门要将同级机关事业单位缴纳残保金所需经费纳入“三保+”保障清单。(二)做好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税务、残联等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交换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以及用于认定失信行为等相关数据,确保征缴工作平稳有序开展。(三)加强审计监督。审计部门要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在相关审计项目中对残保金征管情况予以关注。(四)强化宣传引导。财政、税务、残联等部门要通过政务公开、新闻媒体、电子税务局、行业会议等渠道,加大对履行残保金缴纳义务考核机制、信用监督等相关政策的宣传,让用人单位知晓政策、了解政策、遵守政策。本方案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专栏
    2026-09-17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推进服务业扩能提质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26〕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吉林省推进服务业扩能提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吉林省推进服务业扩能提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服务业大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推进服务业扩能提质的意见》(国发〔2026〕7号),促进我省服务业优质高效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扩能和提质并举、发展和监管统筹,突出需求牵引、改革攻坚、科技赋能、开放合作,实施服务业扩能提质行动,立足全省发展实际,分业分类精准施策,聚力打造“6+6”特色服务业产业体系。到2030年,全省服务业规模力争达到1.2万亿级,对经济增长的主拉动作用进一步增强。  二、聚焦特色优势,做强“6+6”重点服务业产业  (一)生产性服务业  1.汽车后市场服务。积极申报国家汽车流通消费改革试点城市。规范发展汽车改装市场,支持开展专业化汽车外观、内饰、功能改装服务,培育一批标准化、品牌化汽车改装经营主体。引导汽车维修向环保型、规范化、智能化维修转型,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达到300户,新能源汽车维修企业达到1000户。优化机场、高铁站等重要交通枢纽小微型汽车租赁服务供给,形成“民航+租车”“高铁+租车”一站式出行服务网络。做优汽车文旅消费,常态化举办群众性汽车赛事,在查干湖、长白山、G331国道沿线等有条件的旅游核心区域新建、升级一批房车露营基地,支持一汽博物馆展示陈列项目。健全场馆运营、市场开拓、招展引会全链条服务体系,深化会展经济与汽车产业“展产”融合。  2.农业服务业。构建县、乡、村三级农事服务体系,力争建成县级农事综合服务中心50个、乡级服务中心500个、村级服务站5000个。做强农机社会化服务网络,全面推广代耕代种、统防统治、代收代烘等托管服务。推广测土配方施肥、保护性耕作、生物防治、飞防作业等农业绿色技术,提供精准化、专业化农技指导服务。建设高标准粮食收储仓房及成品粮低温储备库,全省粮食可利用仓容达5000万吨。培育休闲采摘、农耕体验、乡村民宿、农业研学等农旅融合业态。  3.现代物流和供应链服务。推动长春、吉林、珲春国家物流枢纽以及长春、四平国家冷链物流基地提质升级。大力发展智慧物流,支持重点工业园区配套引进综合性、专业性物流服务企业。推动“北粮南运”、商品车外运等大宗货物“公转铁”“公转水”。推动多式联运“一单制”应用,培育3家能够承担全程运输责任的骨干多式联运经营人,多式联运线路达到100条。积极开辟航空物流新航线。布局无人机物流集散节点,研究低空物流场景解决方案。发展集中采购、仓储配送、供应链一体化服务,引导分销商(批发商)发挥渠道、专业等优势,提供供应链一体化解决方案。培育2—3个具有市场竞争力和创新发展能力的综合物流集成商。全省社会物流总费用与GDP比率降至13.3%。  4.卫星和信息服务。加快“吉林一号”卫星工程组网建设,深度参与国家卫星互联网系统,规划建设卫星数据接收、卫星观测等地面基础设施。搭建省级专属卫星数据池与数据服务平台,在严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分级适度开源,充分激活我省自主可控的卫星数据资源价值。打造标准化卫星应用产品,推动卫星遥感数据在农业、生态、林业、文旅、交通、应急等重点领域融合应用,创新商业化运营模式,推出个性化定制服务,打造一批可复制推广、安全可控的应用场景,擦亮空天信息数据服务“吉字招牌”,力争空天信息数据产业营业收入年均增长20%。融入全国一体化算力网,建设长春现代化都市圈算力集群和西部绿色算力集群,为省内卫星影像存储、解译、深加工提供本地化算力支撑。  5.科技服务。聚焦光电信息、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现代农业、人参等重点领域,实施30项聚力攻坚专项。布局概念验证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中试中心100家,提升中试服务供给能力。认定省级工业设计中心,鼓励制造业企业建设工业设计中心。支持传统研究院所创新发展,组建省工业科创集团,推动工业设计研究产业化。推动国家统一技术交易服务平台(吉林节点)建设,培育专业化、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强化“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服务能力。建设运行20家以上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建设7个国家和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围绕农产品、汽车、新材料等重点产业,统筹建设国家和省级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6.节能环保服务。支持钢铁、有色、建材、石化、数据中心等重点行业用能单位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能效诊断、节能诊断。建设10个以上国家级和省级零碳园区。围绕全省重点产业、园区发展需求,引育专业机构拓展一体化环境监测、影响评价、污染治理咨询等专业化服务。合理规划和统筹建设回收站点、分拣中心和集散市场,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引入智能回收箱。发展“互联网+回收”,健全“换新+回收”物流体系,培育回收、分拣、拆解资源化利用一体化服务主体,主要再生资源年回收量达2300万吨。健全畜禽粪污收储运和资源化利用配套服务,培育绿色循环农业服务业态。  (二)生活性服务业  1.养老服务。构建县、乡、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覆盖率不低于80%,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有率不低于60%、服务覆盖率不低于80%。深化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培育优质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嵌入式、多功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点,打造“15分钟养老服务圈”,提供助餐、助浴、助医等服务。积极发展家庭养老床位照护模式,支持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支持利用闲置商业、办公、工业、仓储等存量场所改建养老服务设施。开展“养老服务消费季”“银龄购物节”等主题消费活动,推动设立老年用品品牌专柜和适老化场景体验区。建成10个银发经济产业集聚区。  2.托育托幼。丰富孕期保健、分娩支持、产后康复、新生儿照护、早期教育等孕产育全链条服务供给。建设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实现市(州)托育服务中心全覆盖。鼓励利用社区中心等存量资源建设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机构,发展用人单位办托、家庭托育点等多种模式的托育服务体系。完善托育机构质量评价机制,建立普惠托育机构认定机制,深入开展医育结合。发展普惠托育和托幼一体化,支持公办幼儿园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利用现有空余学位或闲置校舍开设托班,重点招收2—3岁婴幼儿,3岁以下婴幼儿入托率提高5.5个百分点。  3.医疗健康。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供健康评估、慢病管理等服务,常住人口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68%以上。加强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服务,各级公立精神专科医院设置心理门诊、各县(市)至少有一所县级公立医院提供心理门诊服务。开发具有吉林标识的治未病、亚健康疗愈、延缓衰老、慢病康复等健康养生产品,推进“中医药+康养”“中医药+餐饮”融合发展,创建中医类国家医学中心。高标准建设4个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和3个省级区域医疗中心,支持吉林大学所属4所医院打造高水平研究型医院。发展医疗健康咨询、体检、医疗美容等消费驱动型健康产业。  4.冰雪经济和旅游。提高吉林冰雪产业国际博览会、长春净月潭瓦萨国际滑雪节、吉林雾凇冰雪节、查干湖冰雪渔猎文化旅游节等“一会十节百活动”质效。提升5家国家级滑雪旅游度假地服务品质,打造“滑雪+温泉+雾凇+民俗”等融合产品和精品线路200个以上。继续开展“冰雪假期”,完善“学生免费、家长优惠、职工调休”等政策。引入国际、国家级高水平竞技赛事,广泛开展群众性冰雪运动,每年开展各级各类冰雪赛事活动不少于300项,带动参与冰雪运动人次突破千万。提升大长白山区域、G331和G334国道沿线旅游发展能级,丰富高品质产品供给。完善景区公共设施,建设重点旅游城市游客集散中心。鼓励旅游景区在旺季、文博场馆在节假日期间延长开放时间。全省游客出游总花费达到万亿级规模,4A级以上旅游景区达到115家。  5.旅居康养。立足生态、避暑、森林、中医药等资源优势,构建以大长白山区域、长春现代化都市圈为依托的旅居康养集聚区,以松花江流域、G331和G334国道为依托的旅居康养集聚线。深度开发森林疗愈、温泉养生、中医药康养、避暑休闲、冰雪体验、运动健康、民俗文化七大主题产品。培育县(市、区)、度假区、景区集聚地、旅居养老机构、乡村、集聚小区六类旅居康养试点累计不少于150个,实施一批“民宿+康养”候鸟式旅居养老项目,新增旅居康养床位3万张,停留超10天旅居康养人次年均增速10%以上。  6.文化影视。依托红色、生态、工业文化资源,发展电影、雕塑、油画、交响乐、动漫等业态,打造影视、动漫、出版3个百亿级规模的主导产业。支持长影集团运用超高清数字影像修复(4K修复)、人工智能(AI)等技术活化经典影视IP资源,焕发“电影摇篮”新活力。鼓励影院引入虚拟现实电影等新业态,推动长春市入选首批“电影+”消费综合试点城市。打造“拍在吉林”品牌,发展“微短剧+”,开展“一市一剧”创作计划,支持长春国际影都微短剧拍摄基地建设,推动基地以微短剧拍摄为核心引擎,建设具有吉林地域特色的微短剧IP孵化中心。办好中国长春电影节、中国(吉林)动漫大会。  三、坚持分类施策,精准发力靶向支持  (一)普惠保障类。围绕社区服务、养老托育、家政餐饮等基本民生领域,补齐设施短板、优化服务供给、强化政策兜底,促进民生服务更加普惠优质。  1.完善便民服务设施。鼓励依托存量房建设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集成养老托育、社区助餐、便民家政等服务功能。完善“一刻钟便民生活圈”,打造180个以上设施完备、服务完善的完整社区。打造农村消费市场,建设贴近农民需求的消费综合体,推动县城早市、乡镇集市提档升级。  2.提升便民服务品质。实施物业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建立服务评价机制,鼓励物业服务进家庭,力争全省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组建率达到90%以上。推动家政企业数字化、品牌化、规模化发展,鼓励支持家政企业开发保洁、助老、健康照护、母婴陪护等多元化上门服务。推广线上线下融合即时零售,发展社区前置仓等即时配送业态。  3.落实普惠服务政策。对县、乡、村三级养老服务中心(站点)、符合条件的助老餐厅、差额补助类公办托育服务机构以及自收自支类公办、普惠民办托育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补贴或补助支持。对中度以上失能老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券。  (二)重点优势类。围绕汽车后市场服务、农业服务业、卫星数据、科技服务、冰雪经济、旅居康养等已有基础的优势赛道,集中政策资源,推动产业做大做强。  1.“一业一策”专项支持。立足优势主导产业,量身定制专项发展方案,靶向破解发展堵点难点,助力特色产业集聚升级。统筹优化省级相关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聚焦产业平台建设、业态创新、主体培育、场景落地、融合发展等关键环节,对重点项目、示范载体、骨干企业予以资金扶持与奖补激励。对符合地方债、科创债、超长期特别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等申报条件的科技服务业项目建设予以重点支持,匹配贷款资金贴息等政策。  2.引育壮大龙头企业。围绕主攻赛道,建立企业梯度培育库。靶向招引国内外头部企业、区域总部及分支机构落地。扶持本土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培育标杆型服务业领军主体。发挥龙头企业资源整合、业态创新、标准输出的带动作用,依托龙头企业搭建产业协作平台,吸纳配套中小微服务企业集聚发展。  3.强化重大项目支撑。完善现代服务业重点项目库,聚焦重点行业产业链配套、服务业数智化、服务消费品质提升、公共服务供给优化、新型基础设施等领域,分类储备一批标志性重大项目,推动更多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新型政策金融工具等支持范围。  4.发挥平台载体作用。统筹资源分类培育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壮大规模能级、强化集聚效应,引导各地立足实际打造特色差异化集聚区。围绕“农业+文旅”“制造+服务”等领域,认定省级产业融合发展试点区域和企业,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三)创新首发类。围绕首创、首引、首发、场景开放以及服务业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突破,强化激励引导,激发服务业创新活力。  1.支持本土化创新。鼓励在汽车后市场服务、科技服务、旅居康养等领域引进外省成熟服务模式,引导本土企业进行模式改良、标准创制,形成“吉林版”首创。立足我省冰雪、人参、文旅等特色资源禀赋,打造服务业创新样板,推动改良后的服务模式快速落地示范、复制推广。  2.支持首引域外名品。瞄准在外省已成熟运营但在我省尚属空白的领域,主动招引头部创新企业首次落户吉林。支持商圈、步行街、商业综合体等商业运营主体引进品牌首店;支持具有引领性的品牌商在城市商圈、步行街、商业综合体等场所布局,开设高能级旗舰店。对引进品牌首店的商业场所运营主体按比例分档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  3.打造首发消费载体。建设夜间消费集聚区,支持打造经典IP、沉浸式互动体验等消费新场景项目。支持投资新建商旅文体娱综合体或改造提升传统百货店、购物中心、商业综合体,打造城市首发集聚区。对新建或改建的首发集聚区项目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  4.推动创新场景落地。推动政府部门、国有企业率先开放公共应用场景,为新技术、新产品提供测试、验证、示范载体。依托吉林大学综合极端条件实验装置等科研基础设施,以及省内骨干数据中心,面向中小企业开放科研数据、公共算力资源。  四、强化综合支撑保障,增强服务业发展动力  (一)深化改革创新赋能。清理服务业领域不合理标准和限制性措施。深化服务领域事业单位改革,落实教育、医疗卫生、“一老一小”、文化体育、科技等领域重点保障清单任务。以开发区改革为契机,优化开发区产业空间布局,推动生产性服务业与开发区主导产业深度融合。  (二)推进服务业数智化转型。实施“人工智能+”行动,推动人工智能深度融入文旅、教育、医疗等领域,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以技术创新驱动服务业各场景智能化升级,构建高效、便捷、智慧的现代服务体系。  (三)加快标准化品牌化建设。支持省内各类市场主体及事业单位牵头主导研制服务业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符合地方标准制定范围的服务业领域标准,在立项审核阶段给予重点倾斜和优先支持。指导省内企事业单位申报创建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面向汽车后市场、现代农业、现代物流、冰雪文旅、旅居康养、文化创意等领域,分层分类打造省级标杆品牌、县域特色品牌、行业领军品牌。  (四)强化高质量要素保障。优化服务业相关学科专业布局,完善人才引育、评价、激励机制。升级中国长春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重点打造面向制造业、现代农业、文旅康养的人力资源服务平台。引导金融机构围绕服务业重点领域开展精准融资对接。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落实重点服务业经营主体贴息政策。  (五)完善安全监管体系。创新新业态监管方式,强化法治、信用、智慧监管。开展服务业相关领域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强化旅游景区、重大赛事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引导行业加强自律,规范市场秩序。  各地区、各部门要扛牢推动服务业扩能提质的重大责任,强化协同联动,立足实际抓好本方案贯彻落实。各地区要紧扣自身发展实际,因地制宜落实落细各项任务举措。省发展改革委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和监测评估,各行业部门要以本实施方案为牵引,以“6+6”特色服务业产业体系为重点,制定专项领域行动方案,构建“1+N”政策体系,形成上下贯通、左右协同、齐抓共管的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格局,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

    专栏
    2026-08-13
  •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吉市政规〔202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吉林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2026年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吉林市人民政府2026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吉林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充分保护和利用好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吉林省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是指通过工程措施将非农业建设项目拟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出来,用于新开垦耕地和劣质耕地改良、高标准农田建设、被污染耕地治理、土地复垦等。  第三条  吉林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应遵循“依法依规、科学规范、应剥尽剥、就近利用”的原则,执行《表土剥离及其再利用技术要求》(GB/T45107-2024)、《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技术规范》(DB22/T2278-2015)、《建设占用耕地剥离表土利用技术规程》(DB22/T3647-2024)等现行有效的标准要求,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各类建设项目应在开工建设前完成耕作层土壤剥离及验收工作。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政府要加强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住建、财政等相关部门依职责负责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住建、财政等相关部门实施本辖区内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具体工作。  (一)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牵头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和监督具体工作;  (二)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协助开展土壤质量调查、指导利用剥离耕作层土壤,参与耕作层土壤剥离年度计划制定、方案编制审查和验收等工作;  (三)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协助开展土壤质量调查,参与耕作层土壤剥离验收等工作;  (四)住建部门根据工作职责依法依规进行监管,参与耕作层土壤剥离验收等工作;  (五)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承担的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相关经费保障,参与耕作层土壤剥离验收等工作;  (六)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参与耕作层土壤剥离相关工作。  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实施本辖区内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具体工作。第三章  土壤剥离利用年度计划  第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依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规定,综合考虑建设占用耕地项目、黑土地保护及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再利用项目的土壤需求,对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的剥离、运输、存储、管护、利用等工作进行统筹安排,负责组织制定、批准本行政区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向市政府报告以下情况:  (一)已批准的本年度计划;  (二)每年12月31日前报告本年度计划实施情况。第四章  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范围  第十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占用前应严格执行《表土剥离及其再利用技术要求》(GB/T45107-2024)、《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技术规范》(DB22/T2278-2015)的规定,应对耕地耕作层土壤调查和检测,符合质量评价标准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应进行剥离。  (一)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占用的耕地;  (二)临时用地占用的耕地;  (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涉及破坏耕作层的耕地;  (四)其他法规、政策要求应予剥离耕作层的耕地。  第十一条  在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调查阶段,存在下列情形的,经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认定,报同级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不进行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  (一)拟剥离区耕作层土壤不符合《表土剥离及其再利用技术要求》(GB/T45107-2024)、《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技术规范》(DB22/T2278-2015)规定的土壤质量评价标准的;  (二)拟剥离区耕作层土壤被严重污染,不适宜耕种的;  (三)拟剥离区耕地坡度大于25度或面积小于1亩,无法实施剥离作业的;  (四)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耕地,且耕地耕作层已破坏无法再利用,并已依法查处的;  (五)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不修建永久性建筑的前提下,建设占用耕地进行自然利用的;  (六)国家安全、军事、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临时用地的。  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上述情形认定和批准后,可不进行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  第十二条  已剥离的耕地耕作层土壤的再利用应依法依规,利用方向为新开垦耕地和劣质耕地改良、被污染耕地治理、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复垦等。第五章  土壤剥离利用实施方案与审查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需要进行耕作层土壤剥离的,应当设计编制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实施方案。设计编制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实施方案的责任主体按以下执行:  (一)城市批次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组织设计编制;城区和开发区城市批次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由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设计编制;  (二)单独选址项目占用耕地的,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编制;  (三)临时用地占用耕地的,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编制。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内容已纳入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的,不再单独编制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实施方案;  (四)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涉及破坏耕地耕作层土壤的,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编制。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内容已纳入设施农用地土地复垦方案的,不再单独编制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  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实施方案应按照本细则第四条规定要求进行设计编制,应包括:项目概况、编制依据、土壤调查、剥离、运输、验收、存储、管护、利用、投资估算、实施计划、保障措施等核心章节。  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实施方案涉及跨县级行政区、跨线长、建设周期长等特殊情形的,应统筹后续方案审查和工程验收,可分区、分段、分期编制方案。  第十五条  编制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实施方案的责任主体对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实施方案数据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负责。  方案设计单位应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实施方案进行设计,并对设计的方案质量负责。方案设计应以剥离区、储存区、再利用区的调查和评价为基础开展。  第十六条  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实施方案设计完成后,应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实施方案的审查。申请时,应提交书面申请、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实施方案文本等。  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收到审查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组织土地、农业、环境、预算等领域相关专家进行审查论证。  专家审查论证时应围绕本细则第十四条核心章节开展外业和内业核查,在核心章节分项结论的基础上,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  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实施方案经专家组审查合格的,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核发审查批准文件。  审查批准文件可作为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已审查批准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得变更。经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或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土地、农业、环境、预算等领域相关专家论证,认定确实无法按原方案实施剥离的,可调整、变更原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实施方案。重新履行专家审查论证通过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核发调整、变更审查批准文件后,方可组织实施。第六章  土壤剥离利用的实施  第十九条  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实施中的剥离、运输、储存和再利用等具体工序,应严格按照已批准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实施方案的规定予以实施。确实无法按原方案实施剥离的,可按照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程序进行调整和变更。  第二十条  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的剥离利用,应按照“谁占用、谁剥离”的原则确定有关责任主体。有关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的实施主体应按照以下规定组织实施。  (一)已经审查批准的城市批次建设项目需要进行耕作层土壤剥离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复后(考古调查后)和供地前组织实施,并确定实施单位负责具体工作;  (二)已经审查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需要进行耕作层土壤剥离的,由建设单位在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复后(考古调查后)和用地动工建设前实施;  (三)已经审查批准的临时用地或设施农用地建设项目需要进行耕作层土壤剥离的,由建设单位在临时用地批准或设施农用地备案后和用地动工建设前实施。  第二十一条   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程的实施主体应组织方案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开展技术人员培训、方案交底及图纸会审等工作,明确施工内容和技术指标等具体要求。确保各方明确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方案中的剥离、运输、储存区建设、再利用等具体工序相关质量标准。  第二十二条  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程的实施主体应组织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批准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实施方案设计、施工技术标准等规定,实施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的剥离、运输、储存区建设、再利用等具体工序,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   耕地耕作层土壤再利用工序,应坚持“即剥即用、就近利用”的原则,严格执行《表土剥离及其再利用技术要求》(GB/T45107-2024)、《建设占用耕地剥离表土利用技术规程》(DB22/T3647-2024)等标准要求,根据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实施方案予以实施。第七章  已剥离土壤临时储存和再利用  第二十四条  已剥离耕地耕作层土壤临时储存区的选址应遵循“安全、环保、就近、节约”原则,储存区的土壤原则上应在3年内完成消化利用。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已剥离土壤临时储存区的选址和统一设置。临时储存区优先使用闲置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水源地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等。指导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已剥离土壤临时储存区的设置,在方案设计阶段明确竣工后移交安排。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设置的耕地耕作层土壤临时储存区建设和管理应执行下列标准。其他设置的耕地耕作层土壤临时储存区建设可参照执行。  (一)临时储存区应清表和平整压实,设置必要的硬化区域和排水沟等必备设施;  (二)临时储存区应设立标识牌,设置稳固的实体围挡或隔离设施;有条件的临时储存区安装视频监控设备,防止堆存土壤被盗取,防止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混入;  (三)临时储存区的堆存土壤应采用防尘网、防雨布、播撒草籽等覆盖措施,边坡采取植草、拦挡等防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设置的耕地耕作层土壤临时储存区按照“谁设置、谁管护”的原则,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建立管理制度,负责日常管护和巡查,备齐相关记录,雨季、风季要加强巡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委托管护的,应与被委托管护单位签订管护协议,并做好指导和监督工作。  其他设置的耕地耕作层土壤临时储存区的管护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切实履行土壤储存和再利用的主体责任。对临时储存区的堆存土壤进行培肥养护,避免土壤肥力长期衰减;建立本辖区堆存土壤和再利用项目的“供需挂钩”管理机制,优先推进临时储存区的堆存土壤的再利用。充分利用省市统一信息平台发布供需信息,鼓励跨区域合理调配。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加强本辖区堆存土壤的再利用管理,要做好剥离土壤有效利用的追踪工作,严格管控堆存土壤的再利用于新开垦耕地和劣质耕地改良、被污染耕地治理、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复垦等。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加强储存土壤使用后的跟踪工作,完善使用储存土壤的协议、批文、接收回执等资料管理,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本辖区内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运输、管护及利用等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对剥离表土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及时制止处置。第八章  土壤剥离的验收  第三十一条  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工程完毕后的15个工作日内,有关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的实施主体,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验收的申请。  (一)城市批次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由城市批次建设用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二)单独选址项目、临时用地、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由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第三十二条  申请耕作层土壤剥离验收的,应提交验收申请、工程竣工报告、施工记录、工程计量结算及相关影像等资料。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收到验收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组织土地、农业、环境、预算等领域相关专家进行验收论证。  专家验收论证时应围绕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核心章节开展外业和内业核查,在核心章节分项施工质量结论的基础上,出具验收意见。  未通过专家验收的,专家应出具整改意见,由实施单位或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另行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论证。  第三十四条  经专家验收合格的,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核发验收批准文件。  验收批准文件可作为城市批次建设用地申请招拍挂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对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方案、验收材料等档案进行存档管理。第九章  经费保障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所需下列经费,城市批次建设用地应列入土地取得成本,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管理予以保障;单独选址等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纳入项目投资预算予以保障。  (一)剥离耕作层土壤的土壤调查费用;  (二)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方案编制及评审费用;  (三)耕作层土壤剥离工程费用;  (四)将耕作层土壤运至存储地点或直接无偿使用耕作层土壤的项目地点的费用;  (五)剥离耕作层土壤的存储、管护费用;  (六)耕作层土壤剥离验收费用等。  第三十七条  下列经费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管理予以保障。  (一)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年度计划编制经费;  (二)政府存储的耕作层土壤运至无偿使用耕作层土壤的项目地点的费用。第十章  责任监督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财政、住建等相关部门,每年开展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联合督查,形成督查报告。对工作推进不力、监管不到位、弄虚作假、造成黑土资源严重流失或破坏的地方,予以约谈,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每年度开展自查,重点检查年度计划的执行、方案设计的质量、施工与监理质量、临时储存区管理及土壤再利用等情况。发现问题的,由相关部门根据职责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可不进行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的认定须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准。不得以认定意见、查处文书等替代可不进行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的批准文件。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将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纳入县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和黑土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统筹建立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工作评审和验收专家库。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等负责择优推荐土地规划、农业土壤、生态环境、施工监理、造价预算等领域专家入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方案的审查论证和验收论证,可从专家库中选取相关专家。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依据本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机制。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6年7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7月10日。2022年12月6日印发的《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吉林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22〕35号)同时废止。

    专栏
    2026-06-25
  •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吉市政发〔202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吉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已经市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查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市人民政府  2026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附件:http://xxgk.jlcity.gov.cn/szf/xbgkml/202605/P020260527590756480348.pdf

    专栏
    2026-05-28
  • 共:14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