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吉林省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07-31  |  来源:  |  专栏:省内政策  |  浏览量:

吉林省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发挥信用信息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推 动建立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2号)要求和省领导批示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吉林省信用综合服务平台作用,在切实保障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权益 的前提下,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整合,深化大数据应用,支持创新优化融资模式,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不断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可得性和便利度,助力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需求导向,充分共享。以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升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为出发点,充分发挥吉林省信用综合服务平台作用,多种方式归集共享各类涉企信用信息,破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难题。创新应用,防控风险。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完善信用 评价体系,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信贷资源向中小微企业 倾斜力度。建立健全风险识别、监测、分担、处置等机制,提 升风险防范能力。多方参与,协同联动。健全信用信息共享协调机制,发挥 政府在组织协调、信息整合等方面的作用,加快构建政府与银行、保险、担保、信用服务等机构协同联动的工作格局,形成工作合力。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强化信息分级分类管理,规范信息 使用权限和程序,加强信息安全保护,防止信息泄露和非法使用。依法查处侵权行为,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维护市场 主体合法权益。

二、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整合

 (三)健全信息共享网络。充分利用现有地方信用信息共 享平台、征信平台、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等信息系统的基础上, 统筹完善地方融资信用服务体系。依托吉林省中小微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横向联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和有关行业领域信息系统,纵向对接国家和各地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构建全省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与全省各级各类政务服务系统数据共享交换通道做好衔接。尚未建立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的地区在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立子站,共享平台数据信息、认证及授权能力、 信用产品和客户资源,简化数据上报流程,避免重复建设。(省政数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牵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扩大信息共享范围。整合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司法判决及执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荣誉 表彰、政策支持等公共信用信息,不断提高数据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以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业务需求为导向, 在依法依规、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逐步将纳税、社会保险 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进出口、水电气、不动产、知识产权、 科技研发等信息纳入共享范围,打破“数据壁垒”和“信息孤 岛”。鼓励企业通过“自愿填报+信用承诺”等方式补充完善自  身信息,畅通信息共享渠道。(省政数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厅、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省医疗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省畜牧业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信息共享方式。立足工作实际,灵活采取物理 归集、系统接口调用、数据核验等多种方式共享相关信息。已 实现全省集中管理的信息原则上在省级层面共享,由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与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共享,其他信息在地方层面共享,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归集整合,以适当方式与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共享。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共享机制和渠道, 凡已实现共享的信息,不再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重复提供。省 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根据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需要,依法依规同步共享所归集的信用信息,加强信息使用和管理的有效衔接。 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支持有需求的银行、保险、担保、信用服务等机构(以下统称接入机构)接入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各 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信用信息服务。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按照公益性原则,依法依规向接入机构提供基础性信息服务,并将相 关信息使用情况及时反馈数据提供单位。对依法公开的信息, 应当整合形成标准化信用信息报告供接入机构查询,鼓励有条件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根据接入机构需求,按照区域、行业等维度批量推送相关信息。对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 未经信息主体授权不得向接入机构提供原始明细数据,主要通 过数据提供单位与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联合建模等方式供接入机构使用,或经信息主体授权后提供数据查询、核验等服务,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在切实加强监管的基础上,稳妥引入企业征信机构依法依规参与平台建设和运营。(省政数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 、深化信用信息开发利

    (七)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建立 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对中小微企业开展全覆盖 信用评价,供银行等接入机构参考使用。鼓励接入机构根据自 身业务特点和市场定位,充分利用内外部信息资源,完善信用 评价模型,实现对中小微企业的精准“画像”。鼓励接入机构依 法依规将相关信息向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和有关部门开放共享。(省政数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及各地 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风险监测处置。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加强 对获得贷款企业信用状况的动态监测,分析研判潜在风险并及 时推送相关机构参考。依托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探索建立 中小微企业贷款“线上仲裁”机制和金融互联网法庭,高效处 置金融纠纷。对依法认定的恶意逃废债等行为,各相关部门和 单位要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省政数局、省人民法院、人民银行 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 责分工负责)

四 、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九)规范信息管理使用。各数据提供单位要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要求,明确相关信息的共享 公开属性和范围。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建立信息分级分类 管理和使用制度。信息主体有权免费查询其在融资信用服务平 台上的所有信息,并可按照有关规定提起异议申诉和申请信用 修复。未经脱敏处理或信息主体明确授权,不得对外提供涉及 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 分工负责)

(十)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应当建 立完备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信息安全技术保障,对接入机构进行信息安全评估,提升信息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处置能力。接入机构要加强内部信息安全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信息管理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得用于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以外的活动。严肃查处非法获取、传播、泄露、出售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 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协调。省政数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 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会要会同有关部门 和单位建立健全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工 作协调机制,做好与全省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的衔接,负责 推动相关信息共享,通报工作成效。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吉林银保监局要依法依规对涉及的相关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进 行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快实现本领域相关信息系 统与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互联互通,推动信用信息应用服务。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工作力度,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 共享应用相关工作。(省政数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民 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 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厅、省科技厅、省税务 局、省医疗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省畜牧业管理局 等有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强化政策支持。各地区人民政府要对地方融资信 用服务平台建设予以合理保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中小微 企业信用贷款市场化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合理分担信用风险。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符合产业政策导向、信用状况良好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贴息,对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担保的政府性 融资担保机构予以补贴。充分发挥融资担保基金引导作用,增 强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能力,推动完善政府性融资担 保体系。(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吉林银保监局及各地区按职 责分工负责)

(十三)做好宣传引导。创建一批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 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示范地区、示范银行、示范平台,强化正 面引导,推广先进经验。组织动员银行、保险、担保、信用服  务等机构广泛参与,加强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供给,不断提升 中小微企业获得感。充分发挥部门、地方、行业组织、新闻媒  体等作用,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制作新媒体产品等多种形式,全面准确解读政策,大力宣传工作成效、典型案例和创新做法, 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省政数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牵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